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加快文化、旅游、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将遂昌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打造全域、全季、全时、全链文旅体产品,推动文旅融合提档升级,推进遂昌文旅体跨越式转型,为建设和美共富现代化遂昌家园注入强大文旅体活力制定如下若干政策意见(文件附后)。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将《遂昌县关于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4月12日前通过来人、来电、信函等形式反馈至遂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联系人: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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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3月13日
遂昌县关于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加快文化、旅游、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将遂昌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打造全域、全季、全时、全链文旅体产品,推动文旅融合提档升级,推进遂昌文旅体跨越式转型,为建设和美共富现代化遂昌家园注入强大文旅体活力。经研究,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1.推广县域文化惠民品牌。鼓励遂昌县各乡镇(街道)主办县域文化惠民品牌活动,对单场活动演职员人数不少于120人,团队游客不少于120人,并在1个国家级主流媒体头版头条进行专题宣传的,每年奖励50万元;对单场活动演职员人数不少于80人,团队游客不少于80人,并在1个省级主流媒体头版头条进行专题宣传的,每年奖励30万元;对单场活动演职员人数不少于50人,团队游客不少于50人,并在1个省级主流媒体进行专题宣传的,每年奖励10万元。
2.丰富旅游文化演艺活动。鼓励社会力量组建表演团队,利用我县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特色鲜明、艺术性强的旅游演艺产品。对团队进入文化演艺场所,经县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开展常态化展演,平均每周至少演出2次,每次演出时间达45分钟以上,观众人次50人以上,每年给予奖励5万元。对进驻3A级及以上景区(村),经县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开展常态化展演,平均每周至少演出2次,每次演出时间达45分钟以上,团队游客人次50人以上,每年给予奖励10万元。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型文化空间运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文旅驿站、城市书房、乡村博物馆等新型文化空间公益运营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实行免费开放。新型文化空间全年接待量达到1万人次、2万人次、3万人次的,每年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新型文化空间全年组织文旅体活动达到50次、100次,每年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4.鼓励乡村博物馆提档升级。加快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促进乡村博物馆提档升级。对首次被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组织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乡村博物馆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5.加快推进非遗传承保护。加快推进非遗景区、非遗工坊、非遗小镇和民俗文化村、非遗体验点、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非遗街区的创建工作。对新列入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新列入省级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列入市级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列入县级非遗工坊每年给予1万奖励。建立县级非遗传承人补助机制,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按1500元/年标准补助。鼓励非遗项目参加文旅行业主管部门主办或组织的展示展销展演活动,每个项目参加每场活动省外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市外省内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县外市内给予一次性2000补助,县内给予一次性800元补助。
6.鼓励投资新业态文旅体项目。新引进并在协议期内完工的主题乐园、山地越野、水上运动、运动竞技、户外营地、户外拓展、室内滑雪、航空飞行、房车露营、亲子游乐、科技体验、电子竞技等各类文旅体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2000 万至 5000 万(含)的按实际投资额 10%的比例予以补助,5000 万至 1 亿(含)的部分按 15%予以补助,1 亿以上的部分按 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补助分两部分予以兑现,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后予以兑现 70%,运营满两年予以兑现 30%。
7.推动乡村旅游整体开发运营。对新投资建设且单一主体投资额在 2000 万元(含)以上,整体连片开发 10 栋以上,形成业态丰富、配套完善的民宿村落,给予投资额 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新投资建设在300 万元(含)以上的单体民宿,经评定为省银宿级及以上的,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投资补助。鼓励景区村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对运营公司对整村运营一年以上,且每年运营公司为村集体经营性增收 20 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运营公司新增村集体经营性收入 20%的奖励。
8.鼓励微改造精提升。现有A级旅游景区为完善功能、扩大规模、丰富业态、提升档次等进行改造建设,纳入微改造精提升年度计划的智慧旅游、停车场、标识标牌、游客中心、3A级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城区、旅游集聚区、主要通景公路沿线获批后实施的旅游驿站、游客集散中心、文旅设施阵地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竣工投运并经验收审计确认后,按实际投资额的 2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纳入微改造精提升年度计划的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品质饭店、住宿和餐饮限上单位、等级民宿、市级以上研学营地基地的智慧旅游、停车场、标识标牌、接待中心、客房餐厅等基础设施改造或扩建项目,经审计验收确认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0 万元。
9.鼓励景区品牌升级。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景区、景区镇村转型升级和品牌创建的步伐,对被首次评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0万元、3000万元的奖励。对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国家 3A 级、4A 级、5A 级的旅游景区,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对被首次评为浙江省智慧景区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景区首次获得国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或国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除A级景区之外的其他荣誉称号的,奖励20万元;首次获得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或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其他荣誉称号的,奖励5万元。
10.推动景区镇村品牌创建。对新评为5A、4A、3A景区镇(乡、街道)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浙江省A级景区镇(乡、街道)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新评为浙江省3A级景区村庄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浙江省3A级景区村庄晋级为金3A级景区村庄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旅游风情小镇、乡村旅游重点村或其他同等类型的国家级、省级荣誉的,除上级奖励外,按照不同级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国家级奖励30万元,省级奖励15万元。
11.构建多元酒店业态。(1)对首次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0 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对评定升级的星级旅游饭店,给予补足差额。每通过一次复评的,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2)对首次评为省银桂级、金桂级品质饭店,省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国家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银级10万元、金级5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绿色饭店、省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品质饭店,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给予银级3万元、金级10万元的奖励;(3)鼓励宾馆饭店引进知名品牌,对引进中国饭店集团30强(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年度排名中的母品牌为准)的综合型饭店,且管理期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4)鼓励乡村精品酒店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引进国际、国内著名高端酒店(度假村)运营管理乡村精品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引进者或经营主体 50 万元、30万元;(5)对已享受其他招商优惠政策的酒店项目,不享受该条奖励政策。
12.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1)积极推进旅行社评星提质,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被首次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5 万元和 30 万元的奖励。对被评定升级为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2)对被首次评为丽水市十佳、浙江省百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13.发展精品民宿。对新评为国家甲级、国家乙级旅游民宿或其他同等级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新评为省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的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新评为省非遗民宿、文化主题民宿的,分别给予奖励 6 万元。对已获得市级同类性质评定奖励的对象仍可享受上述奖励。
14.深入推进厕所革命。推进全县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乡村旅游点、旅游餐馆、娱乐购物场所、休闲步行区等的厕所数量充足、达到旅游厕所质量等级标准,旅游厕所品质得到全面提升。对非政府性投资新建、改建的旅游厕所,被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为示范性旅游厕所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15.推进企业创强创牌。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区、点)或其他同等类型荣誉且规范运营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万元、10 万元。对新创建为省级文旅融合 IP 和文旅金名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16.打响遂昌特色餐饮品牌。遂昌企业在杭州市区以“遂昌风炉”“遂昌十大碗”等遂昌特色餐饮文化为主题开设餐饮分公司,正常营业满 1 年并经县文旅部门认定,经营面积达到 200 平方米的(以房产证面积或测绘报告为准,下同),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经营面积达到 300平方的,一次性给予 75 万元的奖励;经营面积达到 400 平方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遂昌企业在山海协作地区(南湖、诸暨、象山、上虞等)及丽水市区以“遂昌风炉”“遂昌十大碗”等遂昌特色餐饮文化为主题开设餐饮分公司,正常营业满 1 年并经县文旅部门认定,经营面积达到 200 平方的,一次性给予 30万元的奖励;经营面积达到 300 平方的,一次性给予 45 万元的奖励;经营面积达到 400 平方的,一次性给予 60 万元的奖励。
17.推进“百县千碗”工作。鼓励本县旅游餐饮企业积极推进“诗画浙江·百县千碗”工作,对新评为“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的美食特色小镇、美食商业街区、美食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上“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省级旅游美食大师、旅游美食工匠、旅游美食手艺人的,分别给予 2 万元、1 万元、5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18.完善旅游休闲娱乐功能。对在遂昌重点景区(点)、文旅街区内新开设非遗项目、文化业态(书屋、博物馆、展陈馆等)、文创业态和西餐厅、咖啡厅、主题酒吧、茶楼茶馆等特色主题项目,正常营业满 2 年并经县文旅部门认定,经营面积达到 50 平方米的(以房产证面积或测绘报告为准,下同),一次性给予 2 万元的奖励;经营面积达到 1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的奖励;经营面积达到 300 平方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经营面积达到 500 平方的,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的奖励。
19.推动研学旅游。对被首次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学实践教育营地的,分别给予10万、30万、80万元的奖励;对被首次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6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评定升级的营地、基地,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20.做大接送团市场
(1)售票景区游览奖励
对县内旅行社接待、县外旅行社组织游客在遂昌县各售票景区游览的,实行分段超额累进奖励,以年度实际购得各景区门票金额计算。
在我县售票景区实现年累计门票额达到 10 万元至 100 万元(含100万元)的,给予门票额8%的奖励;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给予门票额9%的奖励;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给予门票额 10%的奖励。单家旅行社年度售票景区游览最高奖励为45万元。
(2)过夜游奖励
县内旅行社接待、县外旅行社组织县外团队游客到遂昌县游览不少于一个购票景区(点)并入住遂昌县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社会宾馆等旅游协会会员单位及精品民宿(获评银宿级以上和丽水山居精品民宿示范项目三类以上)的,实行分段超额累进奖励。年度过夜的团队游客累计在1000人以内(含)的,每人每夜奖励10元;1001人至5000人(含5000)的部分,每人每夜奖励12元;超过5000人至10000人(含10000)的部分,每人每夜奖励14元;超过10000人的部分,每人每夜奖励16元。10人(含)以上的境外旅游团,每人每夜奖励20元。单家旅行社年度过夜游最高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1.多方位拓展旅游市场。县内外旅行社针对全域旅游、旅游淡季、新开拓目标客源市场,组织达到一定规模及影响力的旅游车大团、自驾车大团、铁路大团、旅游专线团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经核准后,在享受售票景区游览奖励、过夜游奖励外享受以下奖励。
(一)旅游车大团奖励:团队价不低于门票挂牌价的 50%、游览不少于两个购票景区(点)并入住遂昌的,(1)一次性组织500 人(含)以上的团队,一次性奖励 1 万元;(2)一次性组织 1000 人(含)以上的团队,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二)自驾大团奖励:一次性组织 30 辆(含)以上,且人数在 100 人(含)以上、游览不少于遂昌两个购票景区(点)并入住遂昌的自驾车队,每人奖励 30 元。
(三)铁路大团奖励:团队价不低于门票挂牌价的 50%、游览不少于两个购票景区(点)并入住遂昌的,(1)一次性组织200 人(含)以上的,奖励 1.5 万元;(2)一次性组织 300 人(含)以上的,奖励 3 万元;(3)一次性组织 500 人(含)以上的,奖励 6 万元。(4)一次性组织 800 人(含)以上的,奖励 12 万元。
(四)旅游专线奖励:县外旅行社开通遂昌旅游专线,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全年送团次数不低于 40 批,且年组团达到 3000人夜(含)以上,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22.鼓励企业参加市场宣传营销活动。县文旅企业参加文广旅体主管部门主办或组织参加的文化旅游市场宣传营销活动,目的地为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县外、县内的,分别给予每个企业每天1000元、800元、700元、500元的补助。
23.加强导游队伍建设。(1)对取得初级导游资格证资格证、中级导游员资格证、高级或外语导游员资格证,在本县旅行社从事专职导游或 A 级旅游景区从事讲解工作满1年且无重大投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0.3万元、0.5万元、1万元,同时给予所属旅行社或 A 级旅游景区同等额度奖励;(2)对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在遂昌从事专职导游或A级景区从事讲解员工作的,年累计带团100天以上且无重大投诉的,满1年的给予奖励0.5万元,满2年的给予奖励1万元,满3年以上的给予奖励2万元。(3)对在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给予同等额度奖励;对获得“市终身金牌导游”荣誉称号的,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
24.扶持体育产业项目。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乡镇(街道)创建重大体育产业平台,对首次获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省级运动休闲基地,分别给予 60 万元、40 万元、10 万元、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获评省级体育特色小镇、省级运动休闲小镇等的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5.扶持户外运动休闲品牌创建。对首次入选市级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库,入库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市级运动休闲示范基地和户外运动共富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26.发展品牌商业体育赛事。鼓励社会力量引进承接、举办古道越野赛、马拉松赛(半马、全马、接力赛)、定向赛、自行车(山地赛、公路赛)、无动力水上项目等,实行分段超额累进奖励。引进赛事人员(裁判员、运动员、技术代表等,下同)达到100-1000(含1000)人的给予每人200元的奖励;超过1000-2000(含2000)人的部分,给予每人250元的奖励;超过2000人以上的部分,给予每人3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