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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兴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生成时间:2023-03-14 14:17:29 发布机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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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遂)20232

 

丽水兴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25日,根据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转办信访件“关于实名举报丽水兴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偷排污水等污染问题”。经对该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发现3号车间内有一根屋檐的雨水管道落地在污水收集沟内,管道另一端连接到6号雨水窨井内,最终排入濂溪;3号车间的打浆池底部有一根管道连接到车间地漏,地漏下方有管道连接到3号车间门口的方形雨水井,再从埋在地下的管道连接到7号雨水窨井内,现场检查未见排水,管道内壁及方形雨水井内有残留的纤维;6号造纸机配套的磨浆机冷却水,出水口设置在车间外的地下雨水沟内,通过管道连接9号雨水窨井内,最终流入濂溪。遂昌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公司总排口、水泵漏水、厂外雨水井、雨水井小管、雨水排放口各取水样1瓶,经检测:厂区雨水井水样指标氨氮(37mg/L)、化学需氧量(158mg/L)浓度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III类水标准限值要求,其中氨氮超标准限值36倍、化学需氧量超标准限值6.9倍。我局对你公司“涉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丽环(遂)立审〔202241)。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28日送达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遂)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下达《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丽环(遂)责改[2023]2号)责令你公司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15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的规定,综合裁量起点、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整改情况等因素,经我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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