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昌县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丽政办发〔2018〕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定义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以下简称自建房),是指具有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功能之一的村(居)民自建房。
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应急防火〔2022〕142号)执行。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根据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执行。
二、消防安全检查重点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对下列自建房进行重点检查:
(一)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砖木结构或木楼梯、木楼板、木隔断)。
(二)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
(三)自建房场院、内院、天井设置顶棚、雨棚等形成封闭空间。
(四)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直接敷设放置在可燃物上。
(五)自建房居住房间、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六)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室内房间未设置有效防火分隔或者与建筑外墙、安全出口直接相邻。
(七)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自建房,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
(八)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
(九)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大量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十)未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器材。
(十一)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完全分隔。
(十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建房设置居住场所。
(十三)用于租住的自建房内设置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设置液氨制冷剂的冷库。
前款第12项建筑内不应设置居住场所。
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一)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三)敷设电线、燃气管道和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用电、用气。鼓励在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场所安装电气火灾智能防控、燃气安全智能控制等火灾防范设施。
(四)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五)本规定所称完全分隔,是指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进行分隔。
本规定所称防火分隔,是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进行分隔,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当为常闭式乙级防火门。
(六)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为准。
(七)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等规定的,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利用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发现整改火灾隐患及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二)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自建房产权
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同一建筑物存在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四)居住出租房屋所有权人责任按照已有规定执行。
五、政府职能单位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供电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要求,对自建房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自建房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定期回访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推进自建房消防安全治理,督促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二)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对辖区自建房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协调各相关部门对自建房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定期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火灾预防的措施建议,督促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指导工作,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县建设局应当依法对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自建房租赁行为进行查处,并配合做好用于出租的自建房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四)县公安局应当对自建房内的居住出租房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依法查处违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依法对从事民宿、具有住宿功能农家乐的自建房进行特种行业许可审批,检查、监督、指导经营者落实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五)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对自建房内的民宿(农家乐)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应及时函告相关单位(部门)进行依法依规查处。
(六)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依规对利用自建房进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县应急管理局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督促各行业部门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八)县综合执法局应当依法依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九)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自建房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隐患整改措施。
(十)县政府其它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本行业领域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