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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昌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遂政办发〔2023〕5号
生成时间:2023-03-15 11:39:17 索引号:2662104/2023-165028 文号:遂政办发〔2023〕5号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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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uichang.gov.cn/art/2023/3/15/art_1229367390_2469750.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7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预防和减少合用场所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丽政办发〔2018〕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定义

本规定所称合用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室内场所。包括在小作坊、加工厂、网吧、商店和足疗、洗浴等场所内设置人员住宿的,或者在民用居住建筑内既住宿又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活动的情形。

二、消防安全检查重点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负有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负有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建筑内是否设置合用场所进行重点检查: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三)厂房和仓库;

(四)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五)地下建筑;

(六)公共娱乐场所;

(七)设置10个以上床位的出租房;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明确禁止或不宜设置合用场所的建筑。

前款1至5项建筑内不应设置合用场所。

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一)除禁止设置合用场所的情形外,在下列建筑内已经设置合用场所的,应当将其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1.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米的;

2.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

3.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的;

(二)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建筑内已经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的合用场所,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执行完全分隔要求有困难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负有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合用场所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会同消防部门联合论证,指导合用场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防火分隔。

(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应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并确保疏散门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

严禁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逃生通道逃生出口。对于住宿部分安装防盗窗的,负有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检查是否设置可内部开启的逃生出口。

(四)消防安全检查时,负有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对合用场所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轻便消防水龙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消防器材配备分类指导工作。

(五)合用场所的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和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合用场所内的人员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管路。负有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对在厨房以外使用或者放置液化石油气罐、可燃液体的合用场所进行重点检查,指导合用场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放置液化石油气罐、有明火类炊事的厨房采取防火分隔、设置自然排风窗等消防措施。

合用场所内设置炊事,鼓励使用非明火类型炊事方式。

餐饮经营类合用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六)本规定所称完全分隔,是指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进行分隔。

本规定所称防火分隔,是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进行分隔,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当为常闭式乙级防火门。

(七)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未尽事宜以《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为准。

(八)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等规定的,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合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为单位的,应当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履行好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1.加强消防常识学习,定期组织开展合用场所内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逃生演练,使其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方法;

2.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组织保障

(二)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合用场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对于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三)对于合用场所所有权、使用权为个人的,提倡参考前述职责加强消防安全隐患防范。负有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应当加强工作引导。

(四)出租房所有权人责任按照已有规定执行。

(五)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住建部门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需要改变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的,应向住建部门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五、政府职能单位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经商局、供电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要求,对合用场所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合用场所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定期回访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推进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督促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二)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对辖区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协调各相关部门对合用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定期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火灾预防的措施建议,督促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指导工作,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县建设局应当依法落实合用场所涉及的建设工程审批制度,审批时做好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告知宣传。依法对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租赁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做好合用场所内的出租房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县公安局应当对合用场所内的居住出租房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依法查处违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五)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对合用场所内的民宿(农家乐)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应及时函告相关单位(部门)进行依法依规查处。

(六)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依规对利用合用场所进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工贸、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合用场所安全管理,要求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隐患排查,落实管控措施。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督促各行业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合用场所管理工作。

(八)县综合执法局应当依法依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九)县经商局应当负责工业扶持政策指导,引导一定规模的企业入园发展,规范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的设置。

(十)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发现合用场所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中止供电。

(十一)县政府其它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印发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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