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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路湾镇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2662702/2023-165649 生成时间:2023-03-31 10:06:45 发布机构:新路湾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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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

现将新路湾镇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路湾镇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遂昌县新路湾镇委员会

                                              2023410






附件

新路湾镇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和管理,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根据遂昌县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遂昌县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遂农函〔20211号)现制定新路湾镇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以收定支,发展优先,兼顾运行管理,强化监督。

(二)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性、限额、分类管理,坚持节约从紧,合理使用。

(三)坚持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坚持民主理财、科学理财、阳光理财,严格执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和收支逐笔公开等制度,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章 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第三条 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通讯费、差旅费、村级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及培训费、报刊费、日常办公费及福利费等。

第四条 报酬补贴。村主要干部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不得再以岗位津贴、责任补贴等名义从村集体经济中领取报酬;村报账员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具体报酬发放根据各村报账员实际的工作量确定,报新路湾镇党委政府批准备案;其他村干部一律按实际误工开支,不得实行固定补贴。其中会议类误工工资、公益事业误(务)工每工不得超过每年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杂工、重体力务工、技术类用工报酬和包干误(务)工等标准由村务联席会议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具体标准报镇批准备案。村网格员、村邮员、计生员、社保员、应急管理员等享受财政补助人员从事本职业务时不得再从村集体经济中领取报酬。

第五条 办公会务费。村集体应本着必需、节俭的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不得超量购置办公用品。不得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村级会议不安排用餐,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政府部门和乡镇在各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培训会、节庆活动等所产生的费用由政府部门和所在乡镇列支。

第六条 通讯差旅费。村主要干部(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报账员的通讯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600元,具体额度在不超过本镇结合实际明确限额标准内,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在本镇开会、办事的交通费不能报销,因公外出离开本镇所发生的交通差旅开支,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贴标准执行,不得再额外报销餐费,其中乡镇间出差每人每天45元,县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各村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租用车辆。

第七条 招待费。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和乡镇下村开展

公务活动和村级公务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工作联系、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村级日常工作等,一律实行零招待  

村级公益事务行政村组织干部群众从事抗洪抢险、扑救山火等为公众谋求利益的活动和行为、村级商务行政村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开展各种形式的经贸往来、商贸洽谈等活动招待支出不得超过30元每人每餐,不得列支烟酒。

第八条 学习考察费。村不得自行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确因工作需要的,须事先召开村务联席会议(村社管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监会)确定考察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新路湾镇政府批准,凭新路湾镇的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报销费用,不得报销餐费。学习考察相关费用票据、会议决议,连同新路湾镇审批手续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入账。上级部门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并入账。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九条 报刊订阅费。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1文件规定,全面实行农村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并限于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等报刊,杜绝各类摊派和订阅娱乐性杂志。报账时附审核单及相关票据入账,凡超过限额、无审核单的,新路湾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予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 捐助赞助。村级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赞助。

第三章 福利费管理

第十一条 福利费提取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提取福利费。 村级福利性支出要按照量入为出、促进发展、保障运行的原则,支出应与村当年经常性收入相适应,在留足发展资金,提足公积公益金后,年初根据上年末净收益 剔除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村级运转经费等,上级有规定明确用途的补贴收入按标准提取福利费。

上年末没有净收益的村,不得提取福利费;

上年末有净收益,且负债期限没有超2年以上的村,先提取不低于30%的公积公益金后,在剩余的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50%的福利费,不低于30%的发展基金,不高于20%的分红;

上年末有净收益,但有负债期限超2年以上的村,先提取不低于30%的公积公益金后,在剩余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用于归还历史欠债,提取不高于30%福利费。

第十二条 提取福利费程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在年初提出福利费支出项目及标准方案,支出项目尽可能由全体成员共同享受,方案须先报请所在新路湾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再经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可在提取福利费中支出:

重阳节老人慰问;

村级春晚所需灯光、音像、化妆、道具、服装等费用,不得发放春晚礼品、误工、演出费等费用;

军属慰问,慰问金额每户不得超过300/年;入伍新兵和新考取双一流重点大学本科生奖励,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0/人;

居家养老补贴村级支出金额不得超出上级政府补助的居家养老资金的 30%,不得在居家养老补贴支出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用作其它用途;

突发性产生困难的农户补助标准最高每户不得超过300 /年;

其它经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决议,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违反各级农村三资管理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的福利项目。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不能在提取福利费中支出:

村级群众组织活动费用;

除春晚以外的其他演出和活动费用;

妇女三查支出、村民健康检查等费用;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各级农村三资管理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的项目。

第四章 职责和监督

第十五条 新路湾镇要根据遂昌县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办法,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各类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的报销条件、报销方式和报销标准。要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村干部和村级报账员培训,不断深化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乡镇要加强对干部的宣传教育,在下村调研走访、指导工作、检查验收、上门服务等公务活动中要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村干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自我约束,尤其在落实各项惠农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时不得优亲厚友,严禁少数人决策、违反程序决策。

第十七条 新路湾镇党政主要领导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管理监督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具体监督责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村财务工作负总责;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审核;村级报账员对财务工作负具体责任,应及时、准确地做好报结账工作,认真审核票据和业务的真实性,对不规范、不合理的票据应拒绝报销入账。

第十八条 新路湾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的审核把关,对手续不齐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未审核通过的一律不能入账列支。同时做到严禁超额结算、严禁跨年度结报、严禁多笔合并结算。

第十九条 新路湾镇党委政府要组织力量,定期检查各村非生产性开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落实。对村干部因违反三资管理规定,而引发重大矛盾纠纷,引起群众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则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921日发布的《新路湾镇落实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实施细则》(新政发〔201725 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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