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鑫钢管有限公司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遂)罚〔2023〕11号
浙江康鑫钢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混乱,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贮存的危险废物废机油收集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4日以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丽环(遂)罚告〔2023〕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权、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丽环(遂)责改〔2023〕1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的规定,综合裁量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两年内违法环境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经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属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