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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镇水库(遂昌库区)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时间:2023-05-24 15:52:13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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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河湖和水库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河湖功能和水库工程效益,确保河湖和水库工程防洪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 号)文件要求,遂昌县水利局对湖南镇水库(遂昌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将划界成果公示如下:

一、湖南镇水库(遂昌库)划界范围

湖南镇水库(遂昌库区)管理范围确定为移民线232.6米(同1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地带,其中三归村、蔡口村等部分库尾为10年一遇洪水回水位以下的地带;库区岛屿按232.6米高程线划定管理范围。占地面积22.68平方公里。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延伸50米内的地带。

二、划界标准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包括:运行区管理范围、工程区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由工程区管理范围的大坝下游边界线、两岸管理范围端线与库区管理范围边界线连成的闭合范围组成。

三、管理和保护

1.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2.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四、意见反馈及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7天内,公众可通过电话向遂昌县水利局反馈意见或提出宝贵建议,联系电话0578-8520110。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4日



遂昌县湖南镇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总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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