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和《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实施意见》(遂政办发〔2016〕70号)精神,现将我县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1、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根据县统计局提供的2022年遂昌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数据41124元测算,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274元调整为2399元。
2、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 ,由原来每人每月1820元调整为1920元。
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参照我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已经享受低保金的,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救助金的差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上述标准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
38 遂民发〔2023〕38号关于调整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pdf
遂昌县民政局 遂昌县财政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