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 ·书面申请
  • ·网上申请
  • 信件查询

    查询编号: 查询密码:

濂竹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濂竹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等3个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意见和细则的通知

濂政发〔2017〕21号
生成时间:2023-06-29 17:02:51 索引号:2662198/2017-133218 文号:濂政发〔2017〕21号 有效性:有效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uichang.gov.cn/art/2023/6/29/art_1229735325_2482018.html

各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现将《濂竹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濂竹乡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和《濂竹乡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濂竹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2. 濂竹乡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3. 濂竹乡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实施细则。

 

 

 

遂昌县濂竹乡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濂竹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无形资产和集体土地、山林、滩涂等。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行为,加强“三资”管理工作,提高“三资”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乡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乡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乡领导小组下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和审计室。管理中心主任由乡分管领导兼任,管理中心常务副主任由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兼任,具体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实施。审计室负责对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技术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和县农村经济审计事务站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

第三条  各村建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事会由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在社员股东中推选3人组成,对村“三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村干部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负责对本村“三资”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三资”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向股东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统一实行电算化处理。配备一台“三资”管理专用计算机、打印机、一名代理会计和一名代理出纳,代理会计不得同时兼任同一村代理出纳,村会计为报账员及集体资产专管员,做好报账业务,做好工程合同、财务公开表等基础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五条  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充分利用村级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将村级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村级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承包租赁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录入管理系统,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实现实时监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实行县—乡—村三级联网。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严格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制度。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的管理由代理出纳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按最有利“三农”发展的原则和我县的具体情况,每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

第七条  严格实行银行印鉴分离管理制度。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金融机构开户时留置四个印鉴,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村报账员、代理会计、代理出纳印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及财务专用章、村报账员印章由村报账员保管,代理会计印章、代理出纳印章各自保管。代理会计、出纳不得随意添减或改变印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业务委托乡代理会计和出纳使用信用社网银进行转账支付的必须经村两委授权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零额度”制度。代理出纳和村报账员不能持有村股份经合作社现金,所有现金性收入交款人必须交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凭银行缴款单到代理出纳处开具收据,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各村不准设立账外账、搞体外循环,一旦发现,按财经纪律严肃查处。

第九条  严格执行集体资金管理制度。乡代理出纳必须按村建立存款日记账,对该村发生的经济业务逐笔进行记录。按月向银行索取银行存款对账单,与代理会计结报收支票据时,应同时提交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存款结报单。

乡代理会计要及时与代理出纳、报账员核对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每月进行一次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存款余额,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保险和银行理财产品,不得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出借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违规使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购买保险和银行理财产品、出借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责成相关责任人员限期收回本息。

第十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支付1000元以内的小额费用、报销差旅费和误工工资(以及有特殊原因的款项)可以转账到报账员账户统一支付。

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在基本存款账户内设置专账进行核算,单独对土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

及时清收债权、偿还债务。对各种拖欠款纳入账内管理,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催收,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限期收回;确属无法收回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意见,报乡领导小组审核后,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核销,并报乡领导小组备案。对各种应付款项要定期清理,按时偿还并及时化解不良债务。不得擅自举债搞公益事业建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擅自向外借款,确需资金周转的,须把借款原因、金额、期限、利率等提请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形成决议,经公示无异后方可接入。借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后,方可入账计息。借款合同交一份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财务审批 

第十一条  规范财务收支审核、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监事会审核同意后,由监事会主任签字盖章,报董事长同意并签字,村委会主任审核,再由村报账员到管理中心报账,管理中心代理会计审核无误,交代理出纳付款。

第十二条  实行联批审批制。村级财务支出必须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和村民主任联合审批;限额超过30000元的需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必须附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做到手续齐全。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齐全的支出票据,村报账员不得上报管理中心结报,代理会计不得审核通过,代理出纳不得付款。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村干部的通讯费、交通费定额补贴等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控制,具体标准由乡结合村规模、交通条件、村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并提交村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实行村行政事务零招待和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度;村级会议支出,须附会议记录复印件报账;村干部因公出差,按照乡制定的《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其它村干部一律实行误工补贴,不得实行固定补贴。误工要指定专人登记,误工补贴发放清单要附误工登记清单,经公示无异后,方可按实发放。

第四章  收支结报

第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规定的票据,由乡代理出纳负责开票收取,确保收入有据可查。所有收入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需发放到个人,必须有上级政府或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发放对象,否则一律不得发放给个人。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六条  村级所有款项支付,由村报账员逐笔记账后到管理中心报账,代理会计要对村报账员所报票据记账情况先行核查,所有票据必须手续齐全。原始凭证经代理会计审核通过后,交代理出纳进行转账付款。所有款项支付由村报账员提供收款人银行通存通兑账号,通过转账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工程项目款支出须附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复印件、验收清单复印件,收款人必须与合同承包方一致。除村报账员以外其他人员到管理中心报账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支出票据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结报。凡支出款项发生后原则上在当年结报,超出规定结报时间的,无特殊原因不得再审批报销。

第十八条  村级人员经手代收的各种款项,经手人应在收款后一周内将款项交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不及时交存的,视占用时间长短以挪用或侵占集体资金处理。

第十九条  乡代理会计、出纳应按时处理账务,编制财务报表,会同村报账员定期核对银行存款,盘点物资,做到账实、账款、账账、账证、账表五相符。

第二十条  乡代理会计、出纳对所辖村的资金筹集使用等方面实施检查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者责成其纠正。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收款收据领购制度。各村必须统一使用《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款收据。严格实行收款收据限量领购,领购数量一村一本,由代理出纳负责保管、使用。管理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交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管理人员核查后存档保管。收款收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原则上应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票据凭证。误工工资、劳务工资、补偿款等的发放可以使用自制凭证(付款清单)。

第六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产物资要按照类别建立总账、明细账管理,及时记录财产物资增减变动情况,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手续,入库时应凭入库单清点验收,出库时应经批准并由领用者签名。财产物资台账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并及时加强维修保养。财产物资的承包、出租、出借要签订协议,并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固定资产的更新和购置,应按照会计制度和预计使用期限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报废、变更等要事先经管理中心审查;作价转让的,要合理估价,公开出让,并及时收回价款;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必须通过丽水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第二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以及是否公开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交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丽水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其过程由监事会进行监督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并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管理中心备案、归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纳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中心和监事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确保村级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确需用村集体资产抵押贷款的须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得用村集体资产为他人贷款作担保。各级财政扶持建设的村级物业资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随意处置,不得用于他人或法人(除为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外)抵押、担保,未经乡领导小组同意不得转让、变卖。

第七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做好集体资源的登记、发包、租赁、转让工作。

第二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源的发包、租赁及转让等必须通过丽水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公平交易,不得私自交易。交易时签订书面合同一式四份,除双方各执一份外,一份用于村务公开,一份交管理中心备案。要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工作,提高合同兑现率。管理中心和监事会要定期对集体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源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八章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按照我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村工程项目建设应实行预决算。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确立后,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村级工程项目必须全部外包,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承包合同或协议要交一份管理中心备案。项目实施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确定工程项目建设模式,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九章  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第三十二条  筹资筹劳应严格坚持一事一议、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和使用纳入村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筹资筹劳对象:筹资对象一般为本村在册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上述人口中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的劳动力。符合减免的按规定给予减免,不得按人口摊派。

    第三十四条  筹资筹劳标准:每人每年按1工的价格标准筹资,筹资可以分年进行,也可以几年(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筹资。每个劳动力每年筹劳工数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以资代劳工价参照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的标准执行。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

第三十五条  筹资筹劳程序:村级组织在年初或事前,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筹资筹劳事项提出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制定筹资筹劳方案,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形成决议,并将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方案和决议的会议记录经乡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小组初审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复审,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须在15个工作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开。

第十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乡按要求配备代理会计、出纳。负责做好村集体资金管理、票据审核和会计核算等工作,当好参谋,管好用活村级集体资产。代理会计、出纳由领导小组负责考核任免。

第三十七条  村级设报账员(即村集体资产专管员)一名。村报账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中心做好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村主要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报账员,报账员由管理中心负责考核,村级报账员的任免,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乡领导小组报告,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复同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才能任免。村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年龄结构要趋于年轻化。报账员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管理中心负责监交,移交清单上报一份管理中心备案。村报账员享受相应的待遇,合理落实报酬。

第十一章  “三资”公开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三资”公开的主要内容:财务计划及实施情况,资产资源发包、租赁、转让,工程项目建设招标,债权债务,财务收支,收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和使用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开的方式: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公开表以及其他公开表由管理中心统一打印,经监事会审核通过后,由监事会主任签字、盖章后予于公开。各村要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设置群众能够随时观看、能防风防雨的村“三资”管理公开栏,用于三资公开,公开内容须保留15日以上。

第四十条  财务公开应做到1月28日、4月18日、7月18日、10月18日公布收支情况;适时公开资产资源处置、债权债务、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年末公布收益分配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章  村级重大财务事项

第四十一条  村级重大财务事务是指:工程项目建设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村股份经济合作债权、债务、对外投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资源发包、租赁、转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和使用情况;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用、征收土地等各项补偿费分配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村级重大财务事务公开规定。发生重大财务事项的,应当在重大财务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全体社员股东公开。

第十三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县农村经济审计事务站、乡审计室,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遂昌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则,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工作。同时积极引入社会中介审计力量,强化审计力度。

第四十四条  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发包管理,债权债务,上级划拨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情况,集体土地征用、村改居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所在辖区的村集体经济进行审计。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年(月、季)度终了后,财务人员应及时按要求整理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四十七条  乡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配置档案柜,实行一村一柜一锁统一归档管理。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等设施。村级会计资料集中保管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乡逐年返还给村,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村报账员专人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关、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之外,其它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村级会计档案的,须经乡领导小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书面记录存档。

第四十九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财务人员不得泄露财务情况。

第五十条  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薄册,报乡领导小组批准,并派人监销。

第十五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乡审计室负责查明事实,提交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乡党委、政府或县纪委、县监察委,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或行政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濂竹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公布的《遂昌县濂竹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2:

濂竹乡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

实 施 意 见

 

根据(浙农经发[2015]3号)《浙江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十大整改行动的工作部署,着力整治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等基层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村级资产管理,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现结合濂竹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际,就加强濂竹乡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农业、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是推行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有效,有利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村要切实提高规范村级财务票据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工作指导监督,认真采取措施抓好落实。

二、村级财务票据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明确经济责任的原始凭证。村级财务票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分收入凭证和支出凭证两类进行管理。

(一)收入凭证。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为有效收入凭证。根据《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管理的通知》(浙农经〔2001〕8号)规定,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由市农业部门监制,建立台账,实行发放制度。乡应建立领用、收回专人登记和验旧领新制度。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领购使用,每次领用1本。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级票据仅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

(二)支出凭证。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为有效支出凭证。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事项除按规定可使用自制凭证外,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三、票据规范填制

为保证票据正确、及时、完整、清晰地反映经济业务真实情况,票据填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录真实。票据的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保证原始票据内容真实可靠。

(二)内容完整。票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清楚齐全,不得遗漏。发票必须要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专用章;自制凭证要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及经办人员的签字或盖章。

(三)填写规范。票据上的文字和数字要求字迹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任意涂改、刮擦、挖补,不得单联次填写。票据除套写的可用圆珠笔外,都需用蓝色或黑色水笔书写,不得采用铅笔、红笔。票据要按号码顺序填写,不得跳号使用。票据发生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并必须对错填作废的票据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开具收款凭证时,应严格按照“一事一票、一次一票”的原则,不得借用、混用、乱用。

(四)及时结报。经济业务发生后,收入票据要及时足额开具,支出原始凭证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办理收支业务,应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并及时送乡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结报,财会人员审核后,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四、票据审核

为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合法、准确,村级财务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及乡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财会人员必须按各自职责严格审核各项票据,审核为有效凭证的予以入账。村级发现经济业务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应当立即拒绝或退回,乡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会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应进行登记,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反馈意见,退回并要求整改。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乡领导反映汇报,并跟踪做好记录。票据审核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合规性审核。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政策等,审核票据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支出项目有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规范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有关制度;收入票据是否及时、足额开具。审核票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经手人、联签、审批权限等程序是否到位,村监会是否审核等。对于弄虚作假、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不合规及审批程序不到位的票据,乡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不得受理。

(二)完整性审核。根据票据填制要素,逐项审核票据内容是否完整、项目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合规。涉及现金支付的须由领款人签字确认,转账支付的,应附银行回单。对票据内容填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应退经办人员补办完整后再予受理。

(三)技术性审核。根据票据填制要求,审核票据的摘要和数字及其他项目是否填写正确,数量、单价、金额、合计是否准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若有差错,财会人员应退经办人员予以更正。

除以上三方面外,乡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还应严格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支付方式进行审核,除个人劳务报酬和零星开支外,一般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支出、资产发包租赁收入以及借款收入等票据报账时,必须附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审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涉及农村基层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三整治两规范一创建”整改行动,高度重视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强化宣传培训,认真抓紧抓实。乡政府要切实履行村级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责任,乡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和使用村级财务票据,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水平。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为村级财务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级财会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票据填制的程序性、规范性、时效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票据的监督,提出监管意见;乡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对村级财务实行会计监督,强化票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技术性审核,杜绝不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票据入账。

(三)推行票据公开。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将村级财务收支票据、承包租赁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凭证扫描录入村级集体资产监管系统,及时变更信息,实现实时监控。创造条件通过触摸屏等形式,推行村级财务票据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责任追究。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和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严格按照《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濂竹乡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以收定支,强化预算监督管理。

2.坚持厉行节约、标准从严。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性、限额、分类”管理,坚持节约从紧,区别各村实际情况,合理使用。

3.坚持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坚持民主理财、科学理财、阳光理财,严格执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和收支逐笔公开等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二、主要内容

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差旅、村级招待、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报刊、会务、日常办公等各项费用。

1.规范村干部报酬。已享受财政补助基本报酬的村主要干部按照《关于重新印发遂昌县村主要干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县组通〔2012〕3 号)执行,不得再以“岗位津贴、责任补贴”等名义从村集体经济中领取报酬。以固定工资形式核定报酬标准的村干部(包括村监会主任和村计生服务员),不得再领取误工补贴等各类补贴。村其他干部误工报酬按照实际误工计算,误工工价不得突破省农负办审核的标准,并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后执行。

2.规范办公、会务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费、水电费、党建经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村里的办公用品按实际所需要的实报实销,不允许一次性大额购置办公用品(不得擅自印制信笺、便笺等办公用品)。政府部门和乡级机关在各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所产生的费用由所在政府部门和乡级机关列支。

3.规范通讯、交通差旅费。村干部的通讯费补贴:人口在 1000人以下的村,村主要干部(包括村报账员)每年补贴不超过 1000 元,村里的其他干部通讯费补贴不超过 300 元。交通费补贴: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村主要干部(包括村报账员)不超过1000元,村里其他干部的交通费补贴不超过300元。村干部因公出差补贴:在乡外县城村务出差,伙食补贴每人每日补贴30元以内。县外公务出差,住宿费报销每人每宿240元以内,伙食补贴每人每日60元以内,超出部分自理。住宿费要有正式发票。组织安排有会议餐的会议或活动,不再报销伙食补贴。垫付的差旅费,在回村30日内填好报销单,办好各项手续交给村报账员。

4.规范招待费。乡政府和县级机关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下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工作联系、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村级日常工作等村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 村级公益事务(行政村组织干部群众从事抗洪抢险、扑救山火、洁净乡村等为公众谋求利益的活动和行为),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村级商务(行政村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开展各种形式的经贸往来、商贸洽谈等活动),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

5.规范外出学习考察。村不得自行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乡政府批准,凭乡政府的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报销费用。上级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按书面通知规定费用标准报销。

6.规范报刊订阅:1000 人以下,年报刊费县 1500 元以内。不允许各类摊派和订阅娱乐性杂志。

7.规范捐助、赞助行为。村级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审核同意。

8.规范钱物发放行为。除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军属烈属、老人儿童,村级集体不得发放年画、挂历等钱物。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