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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王镇政发〔2017〕33号信息来源:遂昌
生成时间:2023-06-30 11:57:37 索引号:2662630/2017-133219 文号:王镇政发〔2017〕33号 有效性:有效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uichang.gov.cn/art/2023/6/30/art_1229735325_2482176.html

各村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现将《遂昌县王村口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王村口镇人民政府

2017616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王村口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无形资产和集体土地、山林、滩涂等。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行为,加强三资管理工作,提高三资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遂昌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遂政办发【2017】3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镇建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领导小组下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和审计室。管理中心主任由镇分管领导兼任,管理中心常务副主任由镇农经干部担任,具体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实施。审计室负责对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技术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室在镇领导小组领导下和县农村经济审计事务站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

第三条  各村建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事会由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在社员股东中推选3-5人组成,对村三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村干部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负责对本村三资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三资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向股东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统一实行电算化处理。镇原则上按6-7个行政村配备一台三资管理专用计算机、打印机、一名代理会计和一名代理出纳,代理会计不得同时兼任同一村代理出纳,村会计为报账员及集体资产专管员,做好报账业务,做好工程合同、财务公开表等基础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五条  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将村级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村级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承包租赁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录入管理系统,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实现实时监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实行镇—村联网。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严格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制度。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的管理由代理出纳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按最有利三农发展的原则和我镇的具体情况,每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多余账户经核实清查后必须撤消归并,不得多头开户。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

第七条  严格实行银行印鉴分离管理制度。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金融机构开户时一般留置四个印鉴,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村报账员、代理会计、代理出纳印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代理出纳印章由代理出纳保管,村报账员印章、代理会计印章各自保管。代理会计、代理出纳不得随意添减或改变印鉴。

第八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和村备用金零额度制度。代理出纳和村报账员不能持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金,所有现金性收入交款人必须交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凭银行缴款单到代理出纳处开具收据,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各村不准设立账外账、搞体外循环,一旦发现,按财经纪律严肃查处。

第九条  严格执行集体资金管理制度。镇代理出纳必须按村建立存款日记账,对该村发生的经济业务逐笔进行记录。按月(季)向银行索取银行存款对账单,与代理会计结报收支票据时,应同时提交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存款结报单。

镇代理会计要及时与代理出纳、报账员核对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每月(季)进行一次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存款余额,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保险和银行理财产品,不得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出借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违规使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购买保险和银行理财产品、出借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责成相关责任人员限期收回本息。

第十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项如费用、报销差旅费和支付误工工资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在基本存款账户内设置专账进行核算,单独对土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

及时清收债权、偿还债务。对各种拖欠款纳入账内管理,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催收,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限期收回;确属无法收回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意见,报镇领导小组审核后,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核销,并报镇领导小组备案。对各种应付款项要定期清理,按时偿还并及时化解不良债务。不得擅自举债搞公益事业建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擅自向外借款,确需资金周转的,须把借款原因、金额、期限、利率等提请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形成决议,经公示无异后方可借入,借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后,方可入账计息。借款合同交一份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财务审批

第十一条  规范财务收支审核、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监事会审核同意后,由监事会主任签字(盖章),报董事长同意并签字,村委会主任联批,再由村报账员到管理中心报账,管理中心代理会计审核无误,交代理出纳付款。

第十二条  实行限额交叉和分级审批制度。20000元以下支出由村监事会审核通过后由监事会主任签字盖章,再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审批,村委会主任联批;20000元以上支出由村监事会审核通过后由监事会主任签字盖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审批,村委会主任联批,附会议纪要以及到会村两委成员签字。村主要领导经手的支出票据实行交叉审批。

第十三条  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做到手续齐全。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齐全的支出票据,村报账员不得上报管理中心结报,代理会计不得审核通过,代理出纳不得付款。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村干部的通讯费、交通费定额补贴等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控制,主要村干部的通讯费根据各村实际,控制在每年度800元至1200元。村干部开会、办事的交通费实行实报实销,各行政村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租用车辆。村干部因公外出应两人住一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间。县内住夜每夜为120元以内,伙食补贴为60元,市内住夜每夜为160元以内,伙食补贴为130元,市外住夜每夜为260元以内,伙食补贴为160元。车费实报实销。

第十五条  实行村行政事务“零招待”, 各村不得使用集体资金请客、送礼,村级会议、活动等一律不安排用餐。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度;村级会议支出,须附会议记录复印件报账;除领取财政固定补贴外的其它村干部一律实行误工补贴,不得实行固定补贴。误工要指定专人登记,经公示无异后,方可按实发放。

第四章  收支结报

第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规定的票据,由乡镇(街道)代理出纳负责开票收取,确保收入有据可查。所有收入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需发放到个人,必须有上级政府或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发放对象,否则一律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十七条  村级所有收入必须由镇代理出纳负责开票收取,代理出纳将本期财务收入填制“遂昌县村级财务收入通知单”一式三份,第一联出纳留存,第二联连同“收款收据”交会计记账,第三联返还村报账员回村记账。所有支付款项,一律由村报账员到镇管理中心报账,票据必须手续齐全,并填制“遂昌县村级财务支付进账单”一式三份,经镇“管理中心”会计审核无误后,第一联代理会计留作记账,第二、三联连同原始票据一并交镇“管理中心”代理出纳,代理出纳凭“进账单”转账或付款,第三联返还村报账员回村记账。属于村主要干部报销的款项,转到村干部银行账户上。

第十八条  村级所有款项支付,由村报账员逐笔记账后到管理中心报账,代理会计要对村报账员所报票据记账情况先行核查,所有票据必须手续齐全。原始凭证经代理会计审核通过后,交代理出纳进行转账付款。所有款项支付由村报账员提供收款人银行通存通兑账号,通过转账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工程项目款支出:须附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复印件、验收清单复印件、含税正式发票,招投标合同,中标通知书,收款人必须与合同承包方一致;大额项目需有会议记录。其他人员到管理中心报账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支出票据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结报。凡支出款项发生后原则上在当年结报,超出规定结报时间的,无特殊原因不得再审批报销。

第二十条  村级人员经手代收的各种款项,经手人应在收款后一周内将款项交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不及时交存的,视占用时间长短以挪用或侵占集体资金处理。

第二十一条  镇代理会计、出纳应按时处理账务,编制财务报表,会同村报账员定期核对银行存款,盘点物资,做到账实、账款、账账、账证、账表五相符。

第二十二条  镇代理会计、出纳对所辖村的资金筹集、使用等方面实施检查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者责成其纠正。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收款收据领购制度。各村必须统一使用《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款收据。严格实行收款收据限量领购,一村一本,领购数量原则上一村一本,由代理出纳负责保管、使用。管理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交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管理人员核查后存档保管。收款收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原则上应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票据凭证,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支出,须由收款方出具内容真实、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严禁使用无据凭证。误工工资、劳务工资、补偿款等的发放可以使用自制凭证(付款清单)。

第六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产物资要按照类别建立总账、明细账管理,及时记录财产物资增减变动情况,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手续,入库时应凭入库单清点验收,出库时应经批准并由领用者签名。财产物资台账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并及时加强维修保养。财产物资的承包、出租、出借要签订协议,并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

第二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固定资产的更新和购置,应按照会计制度和预计使用期限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报废、变更等要事先经管理中心审查;作价转让的,要合理估价,公开出让,并及时收回价款;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必须通过丽水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第二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以及是否公开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交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丽水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其过程由监事会进行监督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并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管理中心备案、归档。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纳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统一核算。

管理中心和监事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确保村级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用村集体资产抵押贷款,确需用村集体资产抵押贷款的须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得用村集体资产为他人贷款作担保。各级财政扶持建设的村级物业资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随意处置,不得用于他人或法人(除为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外)任何抵押、担保,未经镇领导小组同意不得转让、变卖。

第七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做好集体资源的登记、发包、租赁、转让工作。

第三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源的发包、租赁及转让等必须通过丽水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不得私自交易。交易时签订书面合同一式四份,除双方各执一份外,一份用于村务公开,一份交管理中心备案。

要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工作,提高合同兑现率。管理中心和监事会要定期对集体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源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八章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按照我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条  村工程项目建设应实行预决算。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确立后,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村级工程项目必须全部外包,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有特殊规定除外),承包合同或协议要交一份管理中心备案。50000元以下(不包括50000元)的项目建设由董事会、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后直接发包;50000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必须由镇招标办进行公开招投标。承包合同或协议要交一份管理中心备案。项目实施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确定工程项目建设模式,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九章  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三十四条  筹资筹劳应严格坚持一事一议、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和使用纳入村级财务管理。

三十五条  筹资筹劳对象:筹资对象一般为本村在册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上述人口中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的劳动力。符合减免的按规定给予减免,不得按人口摊派。

第三十六条  筹资筹劳标准:每人每年按1工的价格标准筹资,筹资可以分年进行,也可以几年(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筹资。每个劳动力每年筹劳工数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以资代劳工价参照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的标准执行。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

三十七条  筹资筹劳程序:村级组织在年初或事前,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筹资筹劳事项提出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制定筹资筹劳方案,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形成决议,并将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方案和决议的会议记录经乡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小组初审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复审,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须在15个工作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开。

第十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村级设报账员(即村集体资产专管员)一名。村报账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中心做好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村主要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报账员,报账员由管理中心负责考核,村级报账员的任免,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镇领导小组报告,经审核批复同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才能任免。村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年龄结构要趋于年轻化。报账员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管理中心负责监交,移交清单上报一份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九条  村报账员应积极配合镇“管理中心”做好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三资公开

第四十条  村集体三资公开的主要内容:财务计划及实施情况,资产资源发包、租赁、转让,工程项目建设招标,债权债务,财务收支,收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和使用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十一条  公开的方式: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公开表以及其他公开表由管理中心统一打印,经监事会审核通过后,由监事会主任签字、盖章后予以公开。各村要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设置群众能够随时观看、能防风防雨的村三资管理公开栏,用于三资公开,公开内容须保留15日以上。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开应做到1月28日、4月18日、7月18日、10月18日每季度公开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未按期公布,由镇政府督促其公布。

 

第十二章  村级重大财务事项

四十三条  村级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工程项目建设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债权、债务、对外投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资源发包、租赁、转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和使用情况;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用、征收土地等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公开规定。发生重大财务事项的,应当在重大财务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全体社员股东公开。

第十三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镇审计室,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遂昌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则,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工作。同时积极引入社会中介审计力量,强化审计力度。

第四十六条  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发包管理,债权债务,上级划拨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情况,集体土地征用、村改居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镇每年都要委托中介机构对所在辖区的村集体经济进行审计。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会计年(月、季)度终了后,财务人员应及时按要求整理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四十九条  镇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配置档案柜,实行一村一柜一锁统一归档管理。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等设施。村级会计资料集中保管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镇逐年返还给村,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村报账员专人管理。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关、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之外,其它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村级会计档案的,须经镇领导小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书面记录存档。

第五十一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财务人员不得泄露财务情况。

五十二条  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薄册,报镇领导小组批准,并派人监销。

第十五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乡镇(街道)审计室负责查明事实,提交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镇党委、政府或县纪委、县监察委,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或行政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819日发布的《王村口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王镇委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王村口镇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

 

王村口镇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王村口镇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切实做好王村口镇农村集体“三资” 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强我镇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我镇的实际情况及人事变动,经研究调整王村口镇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审计室,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公布如下。

      长:李  

    副组长:雷声亮  吴泽文

      员:兰    张科丹  叶水清

下设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审计室

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吴泽文

代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兰

 员:张科丹

    审计室主任由农经办的兰澜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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