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13期)

索引号:2662366/2023-169820 生成时间:2023-07-20 16:23:44 发布机构: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6、7期),涉及我县产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遂昌海明超市销售的小芒果、老姜、新鲜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2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昌海明超市销售的小芒果、老姜、新鲜杨梅等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三种食用农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本局作出遂市监处罚(2023)12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二、遂昌五州品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1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昌五州品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杨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作出遂市监处罚(2023)12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2000元的处罚。

三、遂昌春梅购物超市销售的青线椒、长豇豆、牛蛙

遂昌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9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昌春梅购物超市销售的青线椒、长豇豆、牛蛙等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三种食用农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局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