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关于印发遂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遂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遂昌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
2023年7月5日
遂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遂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网站”)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确保发布信息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遂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注册域名:www.suichang.gov.cn)是遂昌县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窗口,是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信息的总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政府网站以公开政府信息为主,主要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公益事业建设情况,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反映本地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等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发布。
第四条、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遂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由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遂昌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承办。
第六条、遂昌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监督和考核工作。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负责指导接入政府网站的业务系统进行前端整合,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专栏专题的开办和归档工作;负责依申请公开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遂昌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负责政府网站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防护工作,为满足政府网站建设需求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及部门的网站信息发布工作。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及省、市、县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负责本级本部门政府网站相关栏目及子页面的信息审核、编辑、发布工作。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专班,建立政府网站联系领导和联系人负责制,本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责任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在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负总责;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审核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发布,并将审批件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信息审核发布工作需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工作需求联系遂昌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开通和删除政府网站的管理权限,认真管理本单位所属栏目及子页面,确保信息准确,更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提升网上办事效率。
第三章 信息采集、制作、审核
第十二条、政府网站发布、转载的所有新闻信息、政府信息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网站各类信息的制作、审核、编辑、发布,实行本级本部门负责制,谁制作、谁审核、谁负责。
第十四条、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发布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准确、安全。通过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信息来源渠道必须合法、合规。
(一)遂昌要闻,视频新闻的信息必须来源于县委宣传部门,遂昌要闻由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负责发布,视频新闻由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发布。
(二)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申请在政府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未提供领导审批或公函的信息一律不得在网站上发布。
第十五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应在制发文件的同时对文件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文件应在成文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需要上网发布的信息应遵循以下审核程序。
(一)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政府公告、领导讲话、政府会议、政务督查、调查研究等,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批,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发布。各部门报请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制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发布。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时,文件起草部门要在文件公开发布的同时,提供政策解读材料,保证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同步发布。
(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子页面的信息(包括以本部门、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政务信息、政务新闻、公示公告和重点信息),由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审核,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把关发布。
(三)从其他站点、媒体、组织转载的政府信息或新闻信息,由转载部门网站管理人员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发布。
(四)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回复。向县人民政府递交的申请,由相关单位配合提供资料,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回复;向各单位递交的申请,需严格按照程序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按要求进行回复,同步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五)公众参与类栏目信息,由各涉及单位配合,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负责信息审核发布。
(六)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发布。
(七)需公开的专项工作信息,由涉及单位严格按照“三审三校”流程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发布。
第十七条、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二)是否属于敏感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是否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四)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是否有利于全县的宣传和发展;
(六)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七)信息内容表述是否准确;
(八)是否存在虚假、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
(九)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十)是否含有暗链接;
(十一)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 栏目信息更新和发布
第十八条、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表述错误、
内容差错和技术故障。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应常态化对政府网站进行监测、指导和通报。
第十九条、所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政务新闻(包含信息编撰或转载)应严格落实信息采集人确认、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的三级审核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栏目,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制作、审核、编辑、发布。
(二)政府网站县级“政务公开”栏目下设信息公开栏目,包含基础公开和重点领域公开,其信息的采集与更新参照省、市、县相关工作制度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栏目,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编辑发布。
(四)“政府公报”栏目,由县政府办公室编制,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后,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发布。
(五)“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栏目,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后,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发布。
(六)“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数据”栏目,由相关单位编辑制作,县司法局配合,经制作单位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发布。
(七)以上未涉及的栏目,由信息制作单位负责信息采集、审核,经“三审三校”后报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统一发布。
第二十条、各单位通过政府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应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由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发布。
第二十一条、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对政府网站进行巡查,重大活动维稳期间,每天四次对遂昌县政府门户网站的首页和当日发布信息进行巡查。非重大活动维稳期间,每个工作日两次对遂昌县政府门户网站的首页和当日发布信息进行巡查。
第二十二条、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应对照《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要求,对政府网站各栏目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统计,及时对信息更新即将超期的单位进行提醒,对信息更新已经超期或被发现更新信息中存在错敏信息的单位进行通报,连续两次以上被通报的单位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三条、政府网站被列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要根据网络安全法等要求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应明确政府网站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同时密切联系网站承建公司对攻击、入侵和破坏政府网站的行为以及影响政府网站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政府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政府网站信息的采编发布,并对该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应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府网站信息采编发布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管理的账号密码,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若遗忘密码或需变更密码,应及时与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联系。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政府网站考核监督遵循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于在上级考核、检查中通报出现问题的单位,一律按程序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泄密、不良信息传播、导致网络安全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网站上所发布的信息,若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对县人民政府造成负面影响的,将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任区分
1.未报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审定擅自发布的信息,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后发布的信息,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
3.专项工作信息,由拟稿单位的承办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二)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按程序追责问责。
3.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