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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昌县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遂政办发〔2023〕26号
生成时间:2023-08-28 15:43:44 索引号:2662104/2023-171052 文号:遂政办发〔2023〕26号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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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uichang.gov.cn/art/2023/8/28/art_1229365235_2487594.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单位

《遂昌县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24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深入实施《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加快我县建成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老有康养”公共服务优享。到2025年,基本建成“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幸福养老模式,基本养老服务人人可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严格落实《遂昌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见附件),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县有关单位)

2.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原则上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主体机构组织实施评估,评估结论可作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社区定期探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依据和长期护理保险的参考依据。根据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卫〔2022〕133号)规定,公立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不纳入个人绩效工资总额,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倾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落实,不再列出)

3.规范发放高龄津贴及一次性奖励。面向所有遂昌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精准发放高龄津贴和一次性奖励。高龄津贴标准为: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2023年1月起执行);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高龄津贴发放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当月起,至老年人辞世当月止。高龄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为:达到90虚岁的老年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达到100虚岁的老年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高龄津贴标准后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4.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落实《关于党建统领多方协同助力“浙里康养”的指导意见》(浙组〔20227号),推广实施养老服务“爱心卡”工作,聚焦老年人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服务需求,加强党建统领,整合政府和社会各类资源,打造“山区流动帮帮车、山区养老管家”等一批具有遂昌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供销社、县慈善总会)

(二)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5.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023年完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贯彻落实《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同时不少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城镇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应当通过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验收后,统一交付乡镇(街道)使用,2023年配建率达到90%,2024年实现全覆盖。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应当结合15分钟生活圈需求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鼓励建设小微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

6.实现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全覆盖。落实《丽水市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工作指引》,以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主体,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紧密型合作,共同打造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全面链接区域内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能力评估、健康管理、医疗急救、专业康复、辅具租售等方面的直接服务或转介服务,打通老年人康养服务“最后一公里”。2023年全县新增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11个,2024年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

7.开拓老年康复辅具租售市场。支持建立康复辅助配置服务网络,推动在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设立康复辅助器具租售点,引导各类康复辅助配置服务专业机构、生产销售企业开展社区租赁服务,并将基本型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爱心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

8.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推进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和老年友好社区建设,推进困难家庭适老化、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鼓励和支持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十四五”期间,全县完成100户以上困难老年人家庭“善居工程”、  15个老旧小区开工改造、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220户。(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残联)

(三)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9.推动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升级。对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运营评估,整合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各类资源,持续提升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水平,打造区域养老资源统筹、供需对接和综合服务平台。2023年全县转型提升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1家,助餐服务城乡社区覆盖率达到70%以上;2025年,老年人有助餐配送餐需求的社区做到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0.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长效运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行精准补助,对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运行补助。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63号)规定,养老服务机构聘用的养老护理员、康复技师(士),参照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11.创新山区养老流动巡回服务。整合农村客运班车、流动爱心餐车、智慧流动医院、流动供销致富车等资源,构建山区养老流动服务“十助”模式,为山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代购代办、送医送药、安全出行、应急救助、文化巡演、政策宣讲等巡回服务,破解山区农村老年人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服务可及性差等问题,打造“山区流动帮帮车”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

12.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运营。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服务相融合,支持养老机构运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家庭养老床位,上门提供居家服务。鼓励专业机构分区域连锁运行,全县可划分2—5个片区。充分考虑养老服务的特殊性,可适当延长服务合同期,委托运营项目合同期最长不超过10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期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3.聚合资源提升助老服务水平。通过党建互动、设施助老、慈善帮扶、文化交流、人才支持等方式,支持红色康养小镇建设,促进康养事业产业发展。支持通过公益创投、慈善帮扶等方式设立各类为老惠老项目,助力打造一批山区助老公益品牌项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四)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聚焦重点群体

14.聚焦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做好与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衔接。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参照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民政局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按照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50%的标准执行。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残联)

15.聚焦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机构)的公益属性,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保障公办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社区探访关爱服务,实现月探访率100%。(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五)提升养老服务队伍能力

16.实施专业队伍培训提升行动。持续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家庭照护人员培训工作,实现所有护理员都具备基本的康复和急救知识、高级护理员掌握康复和急救技能,能指导老年人开展康复训练。到2025年,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27人以上,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持证养老护理员中持救护员证不低于70%。特困供养机构应按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自理人员1: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

17.创新山区养老人才培养机制。继续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养老服务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评定,探索建立应届毕业生与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对接长效机制。开展“山区养老管家”人才培养行动,落实《丽水市山区养老管家队伍建设工作指引》,为山区老年人常态化提供居家探访、信息采集、需求掌握、日常关爱和供需对接等服务。2023年全县培养山区养老管家110名以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教育局)

18.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持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 1 年以上的持证护理员,按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不同等级给予岗位津贴。高校和中职学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在本县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给予入职奖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企业、高校毕业生到养老企业就业,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19.建立志愿服务积分激励保障机制。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可以将其志愿服务积分兑换相应的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民政局、团县委)

20.深化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全面推行“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公布养老服务机构名录及其提供的服务项目,提供养老政策咨询、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服务质量评价等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

21.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场景。构建老年人就医配药、紧急救助、防跌倒等应用场景。推进智慧养老院建设,所有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无感服务智能终端,并逐步向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延伸,2023年为1个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配置智能服务终端。推进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和养老机构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老年学校(老年学堂)。(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

22.推广智慧养老技术与设备。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方便老年人获取服务和福利。(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建统领多方协同助力“浙里康养”,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联动,形成合力推进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切实履行责任,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合力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三)营造良好氛围。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宣传推广先进做法和孝老敬老文化,努力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3年91日起施行。

 

附件:遂昌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另附)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印发

遂政办发〔2023〕2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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