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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5号建议答复

遂自然资规〔2023〕80号
生成时间:2023-09-11 11:21:23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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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包振枫代表

您好!您在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村集体经营成本减轻农民负担的建议》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当前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所得到的利润或收益。

二、出台集体土地房屋用途变更政策难

针对您的建议,我局召集相关科室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但未找到支持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用途变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因此当前出台集体土地房屋用途变更政策存在以下问题:

1. 地方出台政策必须要有上位法的支撑,确保有法可依。目前上位法没有支持集体土地房屋用途变更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我县要出台集体土地房屋用途变更政策没有相关依据支撑。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在变更过程中要缴纳土地收益金,而集体土地没有土地收益金,所以集体土地房屋用途变更不适用该条款。

综上,当前我县尚不能出台集体土地房屋用途变更相关政策,如以后有上位法的支撑或者有类似新的政策出台,我县将及时关注研究出台集体土地房屋用途变更政策。

感谢您提出的建议及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希望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工作予以支持,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推进和完善我们的各项工作

 

联系人:周俊杰          联系电话:0578-8510735



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816日      


遂自然资规〔2023〕80号 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5号建议答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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