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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委员分组讨论第33号建议答复

遂自然资规〔2023〕84号
生成时间:2023-09-11 11:44:41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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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胡有恩委员

您好!您在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委员分组讨论上提出的关于给乡镇留足土地指标的建议,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县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关心、关注与支持!结合的建议,我们开展了专题调研,也对相关文件政策进行了细致地解读和探讨。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我县现状耕地17.28万亩,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省厅下达我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15.93万亩,永农占稳定耕地比重92.2%,因此我县绝大部分耕地都需要根据要求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二是《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中指出,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特点,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其中第一点第四条明确了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用地类型,具体为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因此石蛙养殖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根据要求无需土地指标覆盖

三是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 号)第三条、第二点,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在用地协议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备案后,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15 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

四是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尽批准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综上所述,石蛙养殖等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备案后,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15 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涉及占用一般耕地,需由乡镇(街道)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再次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李相斌          联系电话:0578-85820684



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728日      

遂自然资规〔2023〕84号 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委员分组讨论第33号建议答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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