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6期)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4年第12期)、遂昌县食品安全检测情况通报(2024第10期)涉及我县产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遂昌山野枝头便利店销售的进口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昌山野枝头便利店销售的进口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噻虫胺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领域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鉴于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作出遂市监不罚〔2024〕2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二、遂昌县一升鲜果店销售的国产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昌县一升鲜果店销售的国产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领域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鉴于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作出遂市监不罚〔2024〕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