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遂昌天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丽环(遂)不罚〔2024〕2号
案件名称:浙江遂昌天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遂昌天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2024年8月1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开展“2024绿剑”交叉执法专项行动,浙江遂昌天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北侧花坛内露天堆放涂料废包装桶16只,占地面积不到1平方米,存在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环规〔2023〕5号)第二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教育:单位负责人、环保负责人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并定期组织全员开展相关培训,避免因不懂法而做出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名称: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