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7期)
2024年遂昌县食品安全检测情况通报(第9期、第10期),涉及我县产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遂昌饭香湘饭店(个体工商户)采购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昌饭香湘饭店(个体工商户)采购的芹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够如实说明产品来源,涉案产品货值小且全部被抽样购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局作出遂市监不罚〔2024〕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二、遂昌品尚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昌品尚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领域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鉴于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作出遂市监不罚〔2024〕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