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遂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遂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要求,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8号)我办组织对《遂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遂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3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办。
联系人:张芳雄
附件:1.县直有关单位名单
2.《遂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县直有关单位名单
县纪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
遂
昌
县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急
预
案
(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责任表
编制单位: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
项目负责: 叶晨枫
编写人员: 叶晨枫 江晓红 张芳雄
审核人员: 潘来根
目 录
遂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能力;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丽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遂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在对《遂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遂政办发〔2019〕65号)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遂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遂昌县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
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本预案为《丽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遂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遂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下级预案包括:所属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辖区内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所涉及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及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遂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为主,区域联动。落实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根据预警信息,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定期为会商研判提供科学依据,科学确定预警范围。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根据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管控。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设立遂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成员单位为: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气象局、县经济商务局、县纪委、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园区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电力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各乡(镇)要参照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立本辖区的应急指挥机构。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需要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负责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县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协调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拟定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监测预报预警组、污染控制组、信息宣传组、督导检查组和医疗卫生防护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会商预测、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等;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对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开展宣传工作;发布和上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落实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3。
2.5.1专家咨询组职责
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牵头,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配合,组建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相关领域专家团队,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和对策建议。 2.5.2监测预报预警组职责
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气象局牵头,与其他技术单位共同组成预报预警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并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5.3污染控制组职责
(1)工业源控制: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牵头,县经济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园区委员会等部门配合,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督促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措施。
(2)移动源控制: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巡查整治冒黑烟车辆,监督检查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负责检查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
(3)施工源控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督促建筑施工、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城区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4)综合防控: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负责对餐饮业油烟、居民燃煤小火炉、扬尘以及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焚烧等低空面源污染加强管控。
2.5.4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与县工业园区委员会、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共同组成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舆情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媒体应对工作,并引导公众做好应对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确保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处置情况。
2.5.5督导检查组职责
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与县应急管理局、县纪委及相关单位共同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5.6医疗卫生防护组职责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教育局配合,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本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气象局应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联合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和评价,根据本县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分布状况,及龙游、金华、衢州、松阳等地区外部输入污染源对本县空气质量影响的预测,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16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日AQI可按连续24小时(跨自然日)计算。按照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等,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需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见附件5)。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与县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制度,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预警建议。应急响应期间,密切跟踪污染态势,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
重污染天气期间,监测预报预警组实时关注我县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气象变化情况,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会商预测结果形成《遂昌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附件7),及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收到上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按照预警级别上限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措施等。预警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
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黄色预警报县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县长)批准后,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县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县长)审核签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启动信息后,报送县委、县政府和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并由相关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本辖区红色预警启动信息。
①县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已建立的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转发预警信息;
②按照《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遂政办发〔2019〕72号)要求,通过遂昌县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官方微博、微信、电视、报纸、广播等渠道实施全媒体信息转发通报。
接到市级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县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组织转发,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接到市级发布黄色预警后,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直接转发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预警指令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
当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各乡(镇)、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参与24小时值守。
在预警有效期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根据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及潜势,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建议。
(1)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的,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
(3)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级别,升级应急响应措施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4)监测预测日AQI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区域红色预警解除需经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解除信息,报送县委、县政府和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并由相关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本辖区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
当接到市级以上调整或解除区域预警提示信息时,全县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级别响应。
依托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在省市县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温州、金华、衢州等周边地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应积极与周边地区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长三角区域或浙江省预警提示信息后,立即上报县指挥部,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当我县受外来污染影响严重时,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污染减排建议,通过区域协作共同缓解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和各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3.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或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实施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2次洒水和保洁作业频次;
全县范围内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
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4.3.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适时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企业合理安排运输,减少重型燃油(气)载货车辆使用,尽量使用国六或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最大限度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实施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2次洒水和保洁作业频次;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并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全县范围内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加强交通管制,扩大限制高排放柴油货车适用范围;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必要时可临时停课;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企业合理安排运输,减少重型燃油(气)载货车辆使用,尽量使用国六或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天气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实施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2次洒水和保洁作业频次;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并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全县范围内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加强交通管制,进一步扩大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范围;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按时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终止后 1个工作日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组 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县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评估报告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公开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安排,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各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始终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通过广播电台及其所属新媒体,在应急响应期间及时插播或滚动播报相关信息;
(3)通过电视台以及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政务新媒体等,及时刊登预警信息;
(4)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5)各乡(镇)在预警期间,利用各类宣传载体持续宣传。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对执行不力导致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各乡(镇)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禁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县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从严处罚。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12369环保热线等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每年组织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涉气工业企业应全覆盖。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加强本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建立本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持续做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应急响应等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按照要求建立值守制度,固定值守电话及传真保持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县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种类、数量及维护主体。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组织技术单位及专家团队,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卫生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预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县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成员单位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企业应急操作方案进行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修订后预案及应急减排项目 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遂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遂政办发〔2019〕65号)同时废止。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省市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适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结合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对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及时进行更新调整,并按要求上报。
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各重污染企业应修订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按要求自行组织评估,同时将应急操作方案及评估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2. 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标。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