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 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的通知》(浙民办〔2021〕166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6〕48 号)文件精神,紧跟全省殡葬领域全流程减免改革步伐,加大殡葬惠民政策力度,我局在《丽水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丽政办发〔2023〕53号)基础上起草《遂昌县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建议,时间自2024年 3月8日至3月19日止。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广大市民可通过电话、信函方式向遂昌县民政局反映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叶林海 电话:0578-8521136
邮寄地址:妙高街道官碧路5弄2号
附件:遂昌县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民政局
2024年3月8日
遂昌县民政局 遂昌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遂昌县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 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的通知》(浙民办〔2021〕166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6〕48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53 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一)浙江省户籍居民;
(二)下列非浙江省户籍对象:
1.在本县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
2.驻遂部队现役军人;
3.与本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县域内以下户籍不明对象:
1.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人员;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救助对象;
3.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娩出胎体。
二、减免项目
(一)基本服务项目。
1.遗体接运免费(限遂昌县域范围内使用殡仪馆车辆接运);
2.遗体普通冷藏费用(限殡仪馆内普通冷藏存放3天以内) ;
3.遗体告别厅或守灵厅使用减费(二选一,最高减300元,不足300元的按实际费用减免);
4.遗体火化免费(限普通火化炉) ;
5.骨灰盒免费(限殡仪服务机构内“惠民专柜”价值 300 元骨灰盒);
6.骨灰寄存免费(限殡仪服务机构寄存1年以内) 。
(二)其他服务项目。
7.指定区域内提供的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和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安葬免费;
8.清明节殡仪服务机构内、指定公墓预约代祭扫服务免费;
“其他服务项目”中第 7 项减免费用(及奖补)按《遂昌县民政局 遂昌县财政局关于遂昌县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遂民发〔2022〕51号文件执行,相关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第8项费用由县殡仪服务机构承担。
三、减免程序
(一)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负责遗体火化的殡仪服务机构在结账收费用时直接予以减免,所减免费用按当地财政规定结算,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足额拨付给殡仪服务机构,以保障殡仪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
(二)本县户籍居民在县外死亡火化的,逝者直系亲属(或
经办人)凭逝者身份证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尸体处理通知书、公民死亡证明书)、殡仪服务机构正式发票等资料到其户籍所在地殡仪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手续(已在异地享受相关政策的,不再予以减免)。
(三)对家庭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且在遂昌县域内死亡并长期冷藏的遗体,冷藏费减免。由殡仪服务机构进行遗体冷藏费用核算,逝者直系亲属(或经办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和涉案部门核实,经当地殡仪服务机构初审,报县民政局审核后予以减免。
四、监督管理
(一)县民政部门要抓好政策宣传,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提供优质服务,贯彻落实好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政策。
(二)教育、公安、人力社保、卫生健康、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减免对象的确认审核等工作。民政、财政、发改等部门应定期检查指导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做法。
五、其他
本办法自 2024 年 月 日起施行。县级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遂昌县民政局
遂昌县财政局
202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