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遂昌县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遂昌县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遂昌县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我办起草了《遂昌县扬尘污染综合管控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4月26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张芳雄;
附件:1.县直有关单位名单
2.遂昌县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 年4月22日
附件1
县直有关单位名单
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更新办
附件2
遂昌县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进一步强化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等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职责,提升扬尘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切实降低各类扬尘污染,持续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源头管控。各监管部门要出台扬尘防治设施建设标准,明确监管要求,进一步细化监管内容和措施,全面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标准。建设单位要将扬尘污染防治、监测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要向监管单位及时备案,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项目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要求前一律不得进场施工。要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在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公示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城市更新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县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遂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遂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遂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日常巡查。各监管部门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动态掌握各类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落实巡查责任。利用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科技手段丰富日常巡查形式,对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城市更新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执法力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开展执法事项入库工作,督促相关部门编制完善执法事项填报入库,确保入库到位。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执法部门联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案件线索、证据材料及时移送综合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要提升扬尘污染防治的立案处罚率和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现的严重扬尘污染防治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定期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形成高效执法的强大震慑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城市更新办等参与)
(四)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宣传活动,利用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扩大宣传覆盖面,营造学法、守法、依法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扬尘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深入民心。(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更新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迅速进行全面动员部署,落实责任主体,分解任务,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二)实施阶段。各责任单位根据方案制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明确的工作措施及要求,全面开展自查,形成工作清单,明确扬尘污染存在问题、整治措施、责任人员、整改时限等,采取有效手段,强化专项整治;工作清单动态管理,扬尘污染工地、路段全面覆盖,工地实行开工即入库、完工可退库的清单化管理模式。各责任单位应于每月5号《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落实任务清单上报至县大气办。
(三)总结阶段。各责任单位要总结扬尘治理工作成效、经验,开展自评,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四、职责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大气办):为本次整治行动牵头单位,负责制定行动实施方案,协调和督促其他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石材等矿产资源加工、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二)县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等施工和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场所等扬尘污染整治。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和国有储备土地等扬尘污染整治。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施工和运输、港口码头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贮存物料和作业等扬尘污染整治。
(五)县水利局:负责河道整治、水利工程施工等扬尘污染整治。
(六)县公安局:负责规定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煤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车辆在禁止、限值通行区域、路段内的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配合开展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整治。
(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执法事项入库工作,对法律及依法划转处罚事项明确的扬尘污染防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市政道路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整治。
(八)县城市更新办:负责建筑物拆迁施工扬尘污染整治。
(九)县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遂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主体,组织指挥各职能部门执行实施方案中的各项举措。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是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一环。各地要提高认识,按照《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完善监管体系,参照市级部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相关单位于4月30日前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报县大气办。
(二)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县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更新办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工作专班,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交办督办制度。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大气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监管部门,形成“发现-交办-反馈”闭环管理,对问题反复发生的予以督办,对督办整改仍然不力的,提请县政府约谈。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综合考核、美丽丽水建设考核中。对扬尘污染问题督办3次以上的,在县委县政府综合考核中予以“一票否优”。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直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投入扬尘污染防治整治工作中,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不定期对扬尘污染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及时指出工作中存在问题,对整治行动敷衍了事、整治清单不严不实、未按整治要求控制扬尘污染、未落实长效机制的进行通报。建立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群制度,对工作群中日常通报的线索,相关责任部门及时认领并处置的,可不作为督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