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 ·书面申请
  • ·网上申请
  • 信件查询

    查询编号: 查询密码:

关于印发《遂昌县乡镇(街道)水质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遂环发〔2024〕14号
生成时间:2024-05-23 15:14:04 发布机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遂昌县乡镇(街道)水质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遂昌县乡镇(街道)水质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

2024年59

 

 

 

 

遂昌县乡镇(街道)水质考核工作

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强化流域水质控制管理,建立完善多层次地表水水质管控工作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遂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顺水环境质量管理工作职能,建立乡镇(街道)水质考核机制,进一步压实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质保护工作责任,推动形成全水质管控“一张网”,更好支撑“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改善提升乡镇(街道)小流域水质,切实保障全县水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负责。坚持统筹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间的关系,在推动区域发展中充分考虑水环境容量和承载能力,全面深化工业源、生活源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二)科学监测。采用水质自动站监测和手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覆盖全县20个建制乡镇(街道)的水质监测网络,按月公布考核结果。

(三)注重运用将乡镇(街道)水质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区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的重点指标,纳入《2024年度遂昌县乡镇(街道)重点指标落实比拼排行榜。对本辖区水质较差且同比反弹的乡镇(街道)实行环保考核“一票否优”。
    三、重点内容

乡镇(街道)水质监测指标为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5项(以下简称考核指标)。

(一)考核基数。以乡镇(街道)区域水环境功能区核定的水质类别以及国家、省下达的考核目标,明确乡镇(街道)水质考核基数。

2024年,由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根据实际,采取适当方法核定水质基数。当乡镇(街道)辖区内有自动站时,按照乡镇考核断面2022年考核指标年均值作为水质基数;当乡镇(街道)辖区内无自动站时,以该乡镇(街道)范围内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类别对应指标浓度限值作为水质基数。2025年-2026年,以前一年水质实测年均值为考核基数。2027年后,统一采用前三年水质实测年均值为考核基数。上述考核基数不得低于乡镇(街道)所在水系最高控级断面考核目标或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二)数据来源及审核。

1.断面选取。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选取最具代表性的出境断面作为水质考核断面,由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确定具体考核断面位置。若辖区内无县控及以上断面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断面的,由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在辖区内设置监测断面,并建设小微水站,自动站建成前采用人工采样数据。

2.数据采用。各乡镇(街道)考核优先采用水质自动站数据。无自动站的,由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手工监测,作为乡镇(街道)水质考核数据。列入考核的数据须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水质指数P。乡镇(街道)水质考核采取指数法,计算方法为分别将列入考核指标实际浓度除以水质基数,得出具体某指标的水质指数,再将考核各指标水质指数相加,得出乡镇(街道)的水质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P-------为某乡镇(街道)的水质指数;

k-------为某乡镇(街道)的水质根据各乡镇水环境质量情况和发展程度设定;

Ci------为某乡镇(街道)水质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的实测值;

 Cio------为某乡镇(街道)水质基数某指标基准浓度。

水质综合指标P值分为水环境质量指标P1和水环境变化指标P2。计算P1时,上述指标以所属县(市、区)所有乡镇出境断面相应指标的平均浓度为基本限值进行横向比较计算P2时,上述指标以各乡镇自身平均浓度值为基本限值进行纵向比较,反映水质变化大小。按P1值占比30%、P2值占比70%计算综合指标P值最终按P的数值由低到高排名赋分。

(三)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原则,建立晾晒通报和奖惩机制,按照水质类别及发展定位分组进行考核。

1.“红黑旗”通报机制:按照k*P值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名,第1名的,授予一面“红旗”;排名末位的,授予一面“黑旗”。年度按照“红黑旗”的获得次数,在县对乡镇(街道)综合考核中予以加分和扣分。

2.考核奖惩机制:每年度抽取生态赔偿资金给予考核奖励。根据乡镇质量状况以及奖惩情况确定综合得分,对综合得分排名靠前,且水质保护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奖补办法由另行确定。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