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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服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2662139/2024-180258 生成时间:2024-05-23 14:32:54 发布机构:遂昌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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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意见,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6月22日收悉该行政复议申请,于6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6月7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举报人某公司涉嫌在抖音电商平台经营某店铺售卖“三无”产品,且被举报人在涉案产品销售主页宣传防蚊驱蚊,但涉案产品外包装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无农药登记证号,涉嫌欺诈消费者,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处罚被举报人以及赔偿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回复不予立案原因。申请人通过抖音平台在被举报人经营店铺购买到涉案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无生产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属于三无产品,具有事实依据且证据确凿,被举报人在抖音平台产品售卖主页宣传驱蚊防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农药,但产品实物外包装标签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无农药登记证号,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具有事实依据且证据确凿。被举报人行为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列举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被举报人涉嫌欺诈申请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以合理的货款价格购买到被举报人所销售的违规违法产品。具有事实依据且证据确凿。被举报人抖音平台虚假宣传涉案产品具有驱蚊防蚊效果,但实物外包装无农药登记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不管是否具有驱蚊防蚊功效,都应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号。被举报人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申请人要求被举报人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调查方向避重就轻,未履行市场监管部门应担当的责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反馈回复内容明显不当应予撤销,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4日在抖音商城某店铺购买植物精油贴一贴。2023年6月7日,申请人以其“购买时商家在主页宣传语写有防蚊驱蚊字眼,到货后发现涉案产品外包装无生产许可证,标签无农药登记证号,无农药生产许可证”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对商家进行处罚并赔偿。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材料后于6月13日对被举报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举报中所称的驱蚊防蚊液贴,同时对某公司经营的抖音网店进行检查,在其网店发现有全名为案涉产品在售。针对申请人认为产品外包装无生产许可证,标签无农药登记证号,无农药生产许可证,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被申请人查证,案涉产品外包装的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已将相关线索提供给遂昌县农业农村局。针对申请人认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申请人查证,某公司提供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国家热带病研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试验结论:某公司送检的植物精油贴驱蚊率为100.00%。申请人认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理由不成立。本案适用依据正确,处理决定合法恰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某公司生产的植物精油贴外包装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现象,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因此,对案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办案程序符合规定,处理决定合法恰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于2023年6月4日在抖音商城某店铺购买了香茅精油贴/1袋装(36贴),价格9.36元,订单编号69190466954*******。2023年6月7日,申请人以“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内容为申请人在抖音平台某店铺购买到的产品,购买时商家在主页宣传语写有防蚊驱蚊字眼,到货后发现涉案产品外包装无生产许可证,标签无农药登记字号,无农药生产许可证,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要求处罚并赔偿。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材料后于6月13日对被举报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对某公司经营的抖音商城店铺进行检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不立案,并告知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于2023年6月7日收到您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您提供的线索(网站)开展检查,根据您举报的相关产品没有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和登记证号等问题,我局已抄告农业农村局作相关处理,根据商家提供的检验报告,趋避功效确实存在,我局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与被举报人消费纠纷订单详情,申请人付款记录,申请人举报事项详情,举报事项处理详情,案涉产品植物精油贴包装正反面,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处理案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案涉举报事项后,依法予以核查,经核查于2023年6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不予立案并告知理由,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产品外包装无生产许可证,被申请人经查证,认为案涉产品外包装的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标识有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同时,被申请人还进一步查证,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被举报人送检的植物精油贴驱蚊率为100.00%。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案涉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农药管理的相关规定,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农药监督管理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据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案涉举报事项经被申请人查证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农药监督管理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23年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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