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