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水利局关于遂昌县白马山康体养生区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遂昌县两山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的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同意本项目从遂昌县白马山林场山区浅水河流水取水,年取水量为7.9万立方米,取水口位置为取水小堰1(东经119°7′53″,北纬28°37′36″),取水小堰2(东经119°8′0.62″,北纬28°37′39.5″),取水小堰3(东经119°8′51″,北纬28°37′29″),火山湖(东经119°8′40″,北纬28°37′20″)所属水功能区为灵山港遂昌源头水保护区,取水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用途为生活用水,取水方式为引水,最大日取水量为252m3。
二、本项目退水全部纳入污水处理站点,后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不新设入河排污口。
三、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与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可靠。同时,要安装取水实时监控设施,并接入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四、本项目应采用节水生产工艺,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断减少新水取用量。
五、本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向我局申请取水设施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六、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你单位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遇到紧急用水期,应当按照规定的用水次序用水。
八、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省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省政府审批、核准的,本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九、经审批许可的7.9万立方米年取水量将作为你单位2024年取水计划量,不再单独下达取水计划。
遂昌县水利局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住建局,县经商局,应村乡人民政府。
遂昌县水利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