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9期)
2024年遂昌县食品安全检测情况通报(第5期),涉及我县产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遂昌千鸟水果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昌千鸟水果超市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领域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作出遂市监处罚〔2024〕24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29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遂昌凯丽水果店销售的常红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昌凯丽水果店销售的常红杨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领域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作出遂市监处罚〔2024〕24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40.2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遂昌刘建美水果店销售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昌刘建美水果店销售的杨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领域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作出遂市监处罚〔2024〕25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遂昌潘樟明海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昌潘樟明海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鳊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领域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