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某镇某自然村请求责令遂昌县某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某镇某自然村。
被申请人:遂昌县某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某镇某自然村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遂昌县某镇人民政府未处理履职申请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称不存在某镇原某村2005年至2010年村集体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11月2日,上官某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证据附件材料。申请被申请人依职责对2005年度至2010年度原某村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等农村集体经济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但被申请人没有作出书面答复与处理。申请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集体经济管理违反财务规则需要进行审计的,被申请人应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审计监督,故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某镇某自然村村民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对遂昌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2005年度至2010年度原某村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等农村经济集体经济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后,会同遂昌县农业农村局就如何开展审计工作进行商讨,确定由被申请人委托中介开展审计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对审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决定委托遂昌县某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审计工作。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与浙江遂昌某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告知申请人根据《遂昌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规定以及现存的财务资料,被申请人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出来后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准备和梳理财务资料需要一段时间,同时,所申请审计相关财务的时间跨度大,工作量巨大,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及编制审计报告需要一定时间,为此被申请人多次与会计师事务所对接,并于2024年2月26日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有序开展相应审计工作,并不存在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据此,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至今未处理的行为违法,及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受理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遂昌县农业农村局与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9月18日和10月7日作出无原某村2005年-2010年村集体财务审计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023年11月2日,申请人的代表人上官某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两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和“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某镇某自然村”,一份申请人为“遂昌县某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两份申请书申请内容一致,均为“对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2005年度至2010年度原某村的①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③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④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⑤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⑥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⑦借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⑧受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⑨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⑪信访审计等农村经济集体经济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与浙江遂昌某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被申请人委托浙江遂昌某会计师事务所对“遂昌县某镇某村2005年至2010年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借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受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信访审计等农村经济集体经济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约定出具报告期限为2024年3月31日。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并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的代表人上官某,答复称“根据《遂昌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规定以及现存的财务资料,我单位已委托遂昌县某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出来后将及时告知你单位”。2024年2月26日,被申请人与浙江遂昌某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约定遂昌县某镇人民政府委托浙江遂昌某会计师事务所代理某镇某村2005年至2010年的代理记账业务。
另查明,2010年12月23日,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某镇人民政府村规模调整的批复》,撤销一些村,组建新的“某村”。申请人“某自然村”指原“某行政村”。本案中,申请人某自然村部分村民以“某自然村”名义联合申请行政复议,提交了签名并捺指印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代表推选书》。就推选书的签名情况,经申请人所在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和被申请人核实确认,并经申请人补充,确认签名人数已达到原“某行政村”村民半数以上。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凭据、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及送达回证、审计业务约定书、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某镇人民政府村规模调整的批复、某村人员名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认无原某村2005年-2010年村集体财务审计报告后,向被申请人提出审计监督的申请。被申请人收悉申请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并将已委托进行审计的事项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就被申请人已委托审计的事实向申请人进行释明,申请人仍坚持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处理其履职申请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另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两份履职申请,仅以“遂昌县某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答复当事人作出一份答复,但鉴于两份履职申请的申请人代表人一致,该答复确已送达申请人的代表人,且答复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某镇某自然村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