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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3期)

索引号:2662366/2024-184001 生成时间:2024-09-03 15:24:47 发布机构: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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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遂昌县食品安全检测情况通报(第5期),涉及我县产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遂昌洪锋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昌洪锋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领域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鉴于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局作出遂市监不罚〔2024〕1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二、遂昌五州品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青线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昌五州品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青线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领域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本局作出遂市监处罚〔2024〕27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390.8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遂昌立科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昌立科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领域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鉴于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局作出遂市监不罚〔2024〕1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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