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送达
时间:2024-09-30 10:08:45
发布机构:遂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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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04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丽遂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78号),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15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9500),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人民币玖仟肆佰零伍元整(¥9405)。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限你(单位)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遂昌县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231000002462588003301)或使用支付宝缴纳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9500)及加处罚款人民币玖仟肆佰零伍元整(¥9405),共计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零伍元整(¥18905)。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遂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丽遂综执〔2024〕催告字第000078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将《催告书》(丽遂综执〔2024〕催告字第000078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附件:遂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丽遂综执〔2024〕催告字第000078号)
遂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