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遂昌县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关于印发
2025年度遂昌县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2025年度浙江省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丽水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涉企行政检查工作需求,我局制定了《2025年度遂昌县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
2025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度遂昌县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浙江省和丽水市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生态环境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强化执法监督精准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 境,结合本县生态环境治理重点任务和行业监管实 际,制定本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牢牢把握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精准监管的新定位新使命,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和局党组的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全面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改革要求,践行“无事不扰、规范高效”原则,深化大数据融合应 用,全面推进分级分类监管、风险预警防控、信用综合评价“三位一体”监管体系创新,统筹做好全县生态环境执法与企业发展服务工作。推动实现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合规率、亮码率100%,年度部门内、部门 间、层级间联合检查实施率60%以上,同一行政主体对同一企业年度检查不得超过2次。入企行政检查次数明显下降,检查问题发现率显著提升,行政检查效能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执法检查
1.专项检查。落实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有关部门专项行动工作部署,持续开展移动源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等专项行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固定污染源执法检查。根据《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4月至12月,全县同步对纳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固定污染源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25%的重点监管对象、1:2.5(在编在岗的持证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比例的一般监管对象进行抽 查。依托排污许可制,重点检查许可内容相符性、排放口设置、污染物排放浓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无组织排放等内容,并检查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严厉打击无证排污、排污许可降级管理、未依证排污等行为。
3.建设项目事中事后执法检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检查指南(试行)》要求,4月至12月,全县同步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开展事后评估检查,按照县级全覆盖(上一年度提交自验信息的项目)的要求定期开展抽查,重点检查“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行为。
(二)监督检查
1.开展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监督检查
(1)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检查。根据 《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要求,4月至12月,与上级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对各类产业园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涉气产业集群集中地和大气环境质量未达目标区域内企业,按30%的抽查比例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检查,重点核查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和VOCs等大气治理设施、监测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治理效果。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根据《丽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 间,启动预警城市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按不低于10%的抽查比例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重点核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2.开展水环境领域监督检查
(3)长江经济带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及省级星级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检查。根据《长江经济带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浙江省深化“五水共治”碧水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暨深化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方案》要求,6月至9月份,按照市级统筹部署对全县重点园区开展抽查,每个园区3-5家企业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核查工业园区内雨污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工业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和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提升、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等情况。
3.开展固体废物领域监督检查
(4)新污染物治理领域检查。根据《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关于做好新污染物领域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4月至12月,对8家涉新化学物质登记、详细信息化学物质和重点管控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开展新污染物治理领域检查。
4.开展土壤及地下水领域监督检查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要求,4月至12月,全县同步对纳入2025年排查范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按10%的抽查比例组织开展检查,重点核查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报送、隐患排查整改、自行监测方案落实及系统填报等情况。
(6)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整治检查。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要求,6月至8月,对纳入《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遂昌化工园区,开展地下水污染整治检 查,重点核查园区内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公共区域和企业污染源排查与断源、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落实、园区地下水监测体系建设和监测评估等情况。
5.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7)环评领域涉企第三方服务机构检查。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 法》《深化环评领域涉企第三方服务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4月至10月,全县同步对辖区工业企业环评编制服务机构开展环评领域涉企第三方服务机构检查,重点核查环评机构质量管理、人员业务开展等情况。
(8)监测领域第三方监测(检测)服务机构检 查。根据《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要求,9月至11月,全县同步对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服务机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社会化运行机构,按不低于5%的抽查比例开展监测领域第三方监测(检测)服务机构检查,重点核查资质认定有效期和监测能力范围、监测(检测)活动实施的规范性、是否存在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等情况。
6.开展监测领域监督检查
(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情况检查。根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4月至12月,全县同步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5%的抽查比例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检查,重点核查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7.开展核与辐射领域监督检查
(10)核与辐射领域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求,4月至12月,全县同步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托运人、金属熔炼企业按10%的抽查比例开展核与辐射领域检查,重点核查放射性污染防治、废旧放射源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情况、工作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情况、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等情况。
8.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监督检查
(11)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多级防控体系检查。根据《浙江省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多级防控体系建设提升工作方案(2023—2025年)》要求,4月至12月,对遂昌县化工园区开展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多级防控体系建设提升工作检查,重点核查 “一园一策一图”中应急预案、应急池、应急阀门、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相关内容落实情况。
9.开展重点行业整治监督检查
(12)重点行业整治检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要求,4月至12月,由省级统筹组织对各类产业园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群集中地及纳入行业整治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其中,玻璃制造、电镀、化工企业按30%的比例抽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榨菜腌制、废橡胶利用、建材石料加工、木质家具、烧结砖、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5%的比例抽查。重点核查企业在工艺设备、污染防治、节能降耗、环境管理、环境风险等方面的改造提升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明确分工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配合做好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各科室要明确责任分工,监督检查由各科室牵头组织实施,执法队配合,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由科室指定1名人员参与执法机构案件办理;执法检查由执法队牵头组织实施,各科室配合,发现管理问题,及时反馈各科室,共同推动完善监管制度。
(二)局队合一统筹融合
综合统筹各职能条线监管需求和实际人员力量情况,监督检查以科室人员为主,持证执法人员不足两人的,由执法队随机抽取人员补齐。各科室每月20日前要抽取出下个月的检查企业名单报送执法队,由执法队统筹,25日前形成下个月的检查清单,相近时段内相同企业“综合查一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从部门内、部门间、层级间三个层次做好行政检查统筹工作,从源头上避免多头重复低效检查。
(三)科技赋能提升效能
深度融合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测、用电监控等信息,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在问题线索发现中的运用,通过数字化手段大幅减少无目的、低效能的现场检查。执法队要根据省级检查计划于4月底前在“互联网+监管”平台更新监管对象库和对象标签,做好动态调整和基础数据的完善。深入推进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动态更新正面清单,实现对守信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强化监管。
(四)规范高效亮码检查
检查计划内的检查事项原则上均应通过“双随 机、一公开”形式开展,以生态环境行政检查事项为依据,所有行政检查应在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上制定实施,并全面规范申领“行政行为码”,检查前主动向检查对象出示“行政行为码”和行政检查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