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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昌县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遂司〔2025〕6号
生成时间:2025-05-15 16:51:03 发布机构:遂昌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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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加强基层法治建设,提升基层治理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司法协理员的统一管理,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2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足我县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提升司法行政整体工作水平,在全县乡镇(街道)司法所配齐配强职责更全面、机制更完善、力量更充实、管理更规范、服务更高效、保障更有力的司法协理员队伍,为推进县域治理现代化,为奋力谱写革命老区赶超跨越和共富先行新篇章贡献更大法治力量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协理员是指在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法治事务(含法治统筹协调、合法性审查、内部法治监督、法律服务等)的专职司法所编外辅助人员。明确司法协理员权责,合理设置岗位,严格招聘手续,使司法协理员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政府推动、社会参与、重点突破、逐步推进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以人才使用为根本,以人才评价激励为重点,以政策制度建设为保障。

第四条 县司法局负责司法协理员的调配、使用、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司法协理员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五条 司法协理员岗位按照社区矫正管理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1:20比例标准设置,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置纠纷调处、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事务等岗位。

第六条 纠纷调解岗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乡镇(街道)做好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并及时调处化解;

(二)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反映社情民意,协助做好防控调处,防止矛盾激化;

(三)做好纠纷登记、统计、回访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指导协助村(社区)、企业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完成县司法局、司法所、县人民调解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社区矫正岗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矫正接收、矫正宣告、报告报到、建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等工作;

(二)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助开展教育学习、个案矫正、心理矫正、公益活动、帮扶等工作;

(四)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台账、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和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完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安置帮教岗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

(二)协助开展监(所)服刑人员信息核查工作;

(三)协助有需求的安置帮教人员开展帮扶、帮教等工作;

(四)负责安置帮教档案管理,规范运营安置帮教信息管理平台;

(五)完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法律事务岗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工作;

(二)协助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协助乡镇(街道)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四)协助做好立法意见建议征集工作;

(五)完成县司法局、乡镇(街道)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聘用及待遇保障

第十条 司法协理员招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原则,一般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招聘工作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招聘计划、选聘程序和资格条件向社会公开进行,并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组织实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合理确定司法协理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的平均额度,同时将考核结果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由县司法局按时统一发放。该条款不适用于已享受乡镇(街道)发放工资待遇的司法协理员。

第十二条 司法协理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在聘用期间因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等,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司法协理员管理考核、教育培训、工作保障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原则,综合考虑各乡镇常住人口、区域大小、经济发展水平及特殊人群管理对象、纠纷数量等因素对司法协理员队伍管理。

第十五条 司法协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除:

(一)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岗位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纪,怠于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违法犯罪,不适合继续从事工作的;

(五)考核不合格的,经过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已达到法定或规定离退休年龄的;

(七)其他应当予以解聘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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