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民事裁定)法02号
根据(2025)浙1123民特109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3
浙(2024)遂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158号
周立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331123100011GB00016F00010053
遂昌县君瑞府1幢1501室
依据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浙1123民特109号办理遗失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