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昌县财政局关于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
遂昌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要求,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核定和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文件废止前产生的我县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根据《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遂政发〔2014〕119号)确定的调整原则,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以五档、四档、三档、二档、一档缴费分别执行当期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85%、74%、66%、60%(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到元)的比例执行,原待遇标准高于现定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同步执行,不再另行公布。
三、今后省或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昌县财政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