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
时间:2025-06-24 16:24:08
发布机构:遂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包建慧:
经查,你在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成屏一级水库非法垂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200.00)。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将《遂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遂综执罚告字〔2025〕第000231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276号,
联系电话:0578-8527266
附件:《遂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遂综执罚告字〔2025〕第000231号)
遂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