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遂昌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印章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用“遂昌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印章,由县司法局统一保管、使用。县司法局作为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负责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争议,组织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统筹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负责政府职能转变等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等工作。
附件:启用的“遂昌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章印模(另附)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