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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管,保障一线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和国家安监总局、省市安监局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县统一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执法检查,并命名为“2007遂昌安监‘护命’专项执法行动”。现将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2007遂昌安监“护命”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2007遂昌安监‘护命’专项执法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执法重点
(一)行业重点:商贸、矿山、化工、建设施工、冶金、制造加工业。
(二)护品重点:国家安监总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所列的下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头部护具类: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3、眼(面)护具类: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
4、防护服类: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
5、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6、防坠落护具类: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二、执法内容
依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
(一)是否存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的八种违法违规行为:
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3、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7、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8、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违规行为。
(三)是否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落实下列措施:
1、按第十五条规定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2、按第十七条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对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规范化管理。
3、按第十六条规定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行动计划
(一)建设、交通、水利三部门按职责管辖范围,从八月三十日起自行开展检查,11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连同汇总表报县安监局。
(二)1号行动:参加单位: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经贸局,时间:8月30日开始,共十天时间。重点清理市场,检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是否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对情节轻微的当场处罚,情节较重的立案查处。对产品质量有怀疑的抽样送检,送检后不合格的,立案处理。
(三)2号行动:参加单位:安监局、经贸局、工业园区,时间:8月31开始至行动结束。重点查化工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签发《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产品质量有怀疑的抽样送检,逾期未改正或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使用单位立案查处。
(四)3号行动:参加单位:安监局、国土局、工会、工业园区,时间:9月5日开始至行动结束,重点是:集中检查矿山、冶金、制造加工企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签发《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产品质量有怀疑的抽样送检逾期未改正或抽样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单位,立案查处。
四、注意事项
(一)各参加行动的单位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文明执法。
(二)进入检查区域要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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