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发价[2008]36号
遂昌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调整民爆器材进货费率和配送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08年丽水市政府调价计划的审核意见》(浙价调[2008]125号文件)规定,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决定自2008年9月8日起,将我县民用爆破器材进货费率和配送服务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1、民爆器材进货运杂费率。工业炸药类产品:由现行的7%调整为12%;工业雷管类、工业索类:由现行的18%调整为25%。
2、民爆器材配送服务费。
(1)、不具备临时仓库条件(另星配送)的。按(丽计价管[2002]227号文件规定标准)原标准执行,即:工业炸药类产品2.40元/千克,工业雷管类0.40元/发,工业索类0.35元/米;
(2)、具备临时仓库条件的。工业炸药类产品1.40元/千克,工业雷管类0.30元/发,工业索类0.25元/米;
(3)、具备小型仓库的。工业炸药类产品由0.26元/千克调整为0.50元/千克;工业雷管类由0.10元/发调整为0.15元/发;工业索类由0.08元/米调整为0.12元/米。
今后民爆器材进货价格调整后,请按上述运杂费率和配送服务费标准计算配送价格,同时报我局备案。
仓储条件等级分类按省公安厅公布的《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规定划分。
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等用户可实行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措施由你公司与用户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行协商,并报我局备案。
二○○八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价格 民爆 配送费用 批复
抄送:市发改委,县府办,县财政(国资)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价检分局。
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08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