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厅日前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公款旅游度假的通知》,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用公款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外出旅游;不准借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变相旅游;不准用公款安排私人旅游或度假活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准要求、接受下属单位或有关地方、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或度假;不准借出差之机,绕道或中途滞留旅游;不准借用公车外出旅游或度假。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要求或接受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或度假。 目前,公款旅游的不正之风又有抬头,特别是节日期间,一些单位借各种名义组织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少数领导干部接受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度假等问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为此,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除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该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用公款旅游或度假的,不论领导干部本人是否知道,都要追究该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其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以受贿错误论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他人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以受礼错误论处。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抓好通知精神的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国庆节、春节和“五一”节等节假日期间,要组织力量开展明查暗访,对违反规定的,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并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媒体曝光,以儆效尤。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