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业法系列讲座(六)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提高农产品质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是提高我国人民生活质量和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这次修改增加的重要内容。主要有:
一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
我国农业标准从无到有,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已制定了一批农业标准。截止到2002年4月30日,已发布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476项。
农业部近年筹建了179个部级质检中心,其中已有165个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和执法检验授权认可。在省一级,已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类检验站(所)480余个。地、市、县级农产品类质量安全检测站(所)1200余个,其中最终农产品质检站400余个。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但由于我国农产品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不仅不能适应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需要,也不能满足加入世贸组织后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尽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和认证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技术推广和市场信息工作,新农业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是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质量问题,新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同时国家还将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防止农业生产过程对农产品的污染。
三是建立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
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如何合理、科学地加工农产品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现在好多食品卫生不合格不仅有源头的问题,也有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污染问题,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四是建立农业生产资料安全使用制度。
新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国家同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疫情和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五是粮食安全有了保障措施。
为实现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的目标,粮食安全第一次写进了农业法,并新增加了“粮食安全”一章。
新农业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新农业法还规定,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