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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宣传问答


  一、什么是村经济合作社?
  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村经济合作社的职能是什么?具体职责有哪些?
  条例第七条规定: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三、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条例第十条规定:(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集体资产。
  四、村经济合作社设哪些组织机构?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设社管会。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可以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社管会是 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设社监会,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可以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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