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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练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08-20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建立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进一步转变群众生育观念,促进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遂政发2003)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建立石练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特制订如下办法。

    第二条  成立石练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三条  关怀基金主要来源:

    1、镇财政首期安排10000元,今后每年注入不少于5000元以保障关怀基金正常运转。

2、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县返回部分中提取20%。

3、部门单位和个人、各村计生协会的捐助。

4、关怀基金利息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包括上级补助)。

第四条  关怀基金补助对象:

自觉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条例下列条件之一,领导小组批准可享受关怀基金补助。

1、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导致严重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至三级标准)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2、因计划生育手术或落实长效措施,造成手术后遗症、并发症的困难家庭。

3、育龄夫妇发生意外严重伤残或死亡,其最大子女在18周岁以下,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家庭。

4、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家庭。

5、实行计划生育其它有特殊困难家庭。

第五条  关怀基金的补助标准: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家庭,每户予以补助500元至1000元,如有特殊情况出现,考虑酌情增加;

2、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家庭,按程度不同给予300元至500元的补助;

3、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家庭,视困难程度给予500元至800元的补助;

4、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的家庭,视情况给予200元至500元的补助。

第六条  关怀基金补助每年实行一次审批,凡是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向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石练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补助申请表》,附县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伤残、死亡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所在村(居)委会审核,并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公示7日无异议后,于每年的12月底报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石练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补助申请表》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至申请对象,经审批同意的,根据申请对象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发放。

第七条  生育关怀基金收支实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手段骗取关怀基金补助的,追缴非法所得,并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已经领取关怀基金补助的家庭,如发生领养或再生育行为,应及时报告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退回已领取的二倍以上关怀基金。

第十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的使用管理如上级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本暂行办法由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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