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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等“三地”使用权流转有望
2008-10-13


    正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将确认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农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
    消息人士称,该修改建议一旦落实,令人困扰的“小产权房”问题将不复存在,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将有具体的市场价值参照,“以土地换身份”、“农民社保”等问题或将迎刃而解。
    记者获悉,《土地管理法》正由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修改当中。从目前已经完成的修改建议看,在该法修改建议的核心部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关章节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依法通过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民集体成员通过无偿分配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对宅基地,修改建议也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经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但转让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与此同时,农用地使用权也被纳入正常市场交易范围,可以转让、转包、互换、入股、继承、抵押。
(摘自《经济观察报》 姜洪桥/文200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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