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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2006-08-31


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委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

2、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

3、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我省为杭州市、宁波市)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除国务院批准权限之外的其他城市市区占用农用地,以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在省政府,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已由省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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