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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管理费
2006-08-31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三个部门关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市、县组织统一征地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88]8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房[1995]384号),关于核定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的通知(浙价房[1996]431号) 

范围:用地单位        

标准40140/

 

浙江省省级征地管理费

地区类别

  

(元/亩)

各 类 地 区 所 属 市 县 名 单

  地(包括园地、养殖水面)

非耕地

一类

140

70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 

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 

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

二类

120

60

嘉兴市(秀城区、秀洲区)  湖州市 

绍兴市(越城区)  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  衢州市(柯城区)   

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   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

三类

100

50

萧山区  余杭区  余姚市  慈溪市  鄞州区  瑞安市  乐清市 

永嘉县  平阳县  苍南县  海宁市  嘉善县  海盐县  平湖市 

桐乡市  德清县  绍兴县  诸暨市  上虞市  兰溪市  临海市 

温岭市          

四类

 80

40

丽水市(莲都区)  临安市  富阳市  桐庐县  建德市  淳安县 

奉化市  象山县  宁海县  文成县  泰顺县  洞头县  长兴县 

安吉县  嵊州市  新昌县  金东区  义乌市  永康市  武义县 

东阳市  磐安县  浦江县  衢江区  龙游县  江山市  常山县 

开化县  岱山县  嵊泗县  三门县  玉环县  仙居县  天台县 

龙泉市  青田县  云和县  庆元县  松阳县  遂昌县  缙云县  

景宁县

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房[1996]431号《关于核定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的通知》

 

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实行非统一征地的免收征地管理费,实行统一征地的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实行非统一征地的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依据《浙江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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