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土资办〔2006〕123号
关于进一步减少审核工作环节 加快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各评审机构:
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号)下发以后,各市、县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及时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即圈内)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工作,建立了矿产资源空间数据库。目前大多数县的调查工作已经完成并通过评审,为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提供了翔实的依据。为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经省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审核工作环节。对城镇建设规划区(或调查区)内开展一次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工作已经完成,调查报告经评审通过并已报省厅备案的县(市、区),从备案之日起,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直接出具证明材料。对个别至今未完成一次性调查工作的,各市要督促有关县(市、区)加快工作进度,限时评审,限时备案。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证明材料格式执行浙土资发〔2006〕9号文件附件,初审意见格式执行浙土资发〔2002〕142号文件附件。
二、规范审核工作依据。建设用地项目在城镇建设规划区(或调查区)内,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以省厅备案的调查报告和空间数据库为依据,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或初审;在城镇建设规划(或调查区)外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编制调查报告,以提交的调查报告为依据进行审核或初审。
三、明确备案资料要求。报省厅备案的城镇、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即圈内)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图件、空间数据库及其电子文档各二套。电子文档的制作按照浙土资发〔2005〕98号的要求执行。
四、严格压覆登记。建设用地项目确需压覆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甲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工作,提交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经中介机构评审通过并报经部或省厅同意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依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五、及时维护数据库。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定期维护空间数据库,及时更新查明矿产资源、采矿权、探矿权信息,确保空间数据库的时效性和审核工作的有效性。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