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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遂昌竹炭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07-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93号

 

关于批准对遂昌竹炭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遂昌竹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遂昌竹炭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遂昌竹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划定遂昌竹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请示》(遂政〔2005〕49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浙江省遂昌县所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㈠原料

1、产地:浙江遂昌现辖行政区域及同属仙霞岭山系的龙泉、松阳、浦城、江山、衢州、龙游、武义等县具有相似生长条件、生长健壮的毛竹。 

2、种名:毛竹Phyllostachys heterocycla cv. pubescens

3、竹龄:5年以上。

㈡备料

将毛竹竹秆按一定规格加工成竹段,并按竹龄和部位分类堆放。

㈢筑窑

1、窑址选择:炭窑的建造处土壤坚实,地势较高,窑底高出四周地面,远离生活区。

2、筑窑材料:炭窑的原料选用砖块(石块)、砂、红壤土、小石子等。

3、窑体结构:按遂昌传统竹炭窑结构构造。

㈣烧制

1、装窑:备好的竹秆细端朝下,稍向内倾斜,装紧、装实。

2、热解:热解温度100℃-500℃。

3、精炼:精炼温度必须达到700℃以上。

4、冷却 、出炭:精炼后的竹炭,在窑中自然冷却至80℃以下出炭。

㈤存放。  

冷却出窑的竹炭,根据出窑日期、窑体中位置、精炼度等分类堆放。

、质量特色:

1.感观特色:

⑴筒炭:黑色,无裂缝,金属钢音,断面有金属光泽;

⑵片炭:黑色,无裂缝,金属钢音,断面有金属光泽;

⑶颗粒炭:黑色,无杂质,直径在3-20㎜,分级均匀;

⑷粉炭:黑色,无杂质,直径在1㎜以下,分级均匀。

⒉理化指标

筒炭

密度≥0.82克/立方厘米,水分≤12.0%;灰分≤3.5%;挥发分≤15.0%;固定碳≥75.0%; PH值≥7.5

⑵片炭

密度≥0.85克/立方厘米,水分≤12.0%;灰分≤3.5%;挥发分≤15.0%;固定碳≥75.0%; PH值≥7.5。

⑶颗粒炭

密度≥0.80克/立方厘米,水分≤12.0%;灰分≤3.5%;挥发分≤15.0%;固定碳≥75.0%; PH值≥7.5。

⑷粉炭

密度≥0.80克/立方厘米,水分≤12.0%;灰分≤3.5%;挥发分≤15.0%;固定碳≥75.0%; PH值≥7.5。

三、专用标志使用

遂昌竹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浙江省遂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遂昌竹炭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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