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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助学教育券工作的通知
遂政发〔2003〕55号
2006-08-17

 

 

 

遂政发〔2003〕55号

 

遂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助学教育券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扶贫助学制度,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03学年起实行“助学教育券”制度,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解决我县贫困学生上学难的问题,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贫困而失学,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多方筹资。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捐助的原则,保证每年所需经费的来源稳定。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要建立严格的程序,逐级报批,逐级发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

(三)统筹安排,上下联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教育、财政、民政、人劳社保、工会、团委、妇联、移办、关工委、乡镇政府等部门(单位)参与,共同做好工作。

三、发放对象

享受“助学教育券”的对象是在我县中小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择校生除外)。

四、发放标准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实行免费(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代管费、住宿费;高中阶段教育的学费和代管费)入学。

(二)家庭经济困难或因偶发事件(如火灾、水灾、重大交通事故、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部分费用。

五、发放形式

实行“助学教育券”制度。由县政府向符合免费入学条件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助学教育券”,学生凭“助学教育券”享受免费入学或减免部分费用。

六、资金筹措

扶贫助学资金由省财政资助资金、县财政专项资金、有关部门扶贫助学资金、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安排。设立遂昌县贫困学生“助学教育券”基金财政存储专户,专款专用。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踊跃认购“助学教育券”。

七、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建立遂昌县贫困学生“助学教育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扶困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加强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城乡居民、社会各界宣传实施遂昌县贫困学生“助学教育券”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动社会各界和企事业单位捐资助学,争取广大城乡居民的支持,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遂昌县人民政府“助学教育券”实施细则

 

 

 

                          二○○三年九月四日

 

 

 

遂昌县人民政府“助学教育券”实施细则

(试  行)

 

根据“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助学教育券’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遂昌县人民政府“助学教育券”实施细则》。

一、“助学教育券”额度的确定

(一)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发放足额的“助学教育券”,用于充抵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高中段教育学费、代管费。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贫困程度确定“助学教育券”的额度:

1、失去父母双方或父母双方均为残疾且有一方为一级残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减免杂(学)费、50%代管费的“助学教育券”;少数民族学生发放减免杂(学)费、代管费的“助学教育券”。

2、父母双方失去一方、父母双方有一方残疾且为二级残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减免杂(学)费、25%代管费的“助学教育券”;少数民族学生发放减免杂(学)费、50%代管费的“助学教育券”。

3、因偶发事件(如火灾、水灾、重大交通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城镇下岗再就业困难人员中,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且文化程度较低人员子女、单亲家庭人员子女发放减免杂(学)费的“助学教育券”;少数民族学生发放减免杂(学)费、25%代管费的“助学教育券”。

4、在各类民办学校或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学生,其免费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二、“助学教育券”发放程序

1、每学期结束前二个月学校向符合条件的学生监护人发放“遂昌县贫困学生‘助学教育券’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2、当地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

3、学校汇总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并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报县教育局;

4、遂昌县贫困学生 “助学教育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减免对象及其减免额度,教育局建立全县贫困学生信息库;

5、教育局通过学校在每学期结束前将“助学教育券”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学生监护人,学校向社会张榜公布;

6、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核准的额度发放“助学教育券”,高中段学生按核准额度的50%发放“助学教育券”,其余50%由所在学校从学校贫困学生助学专项基金中安排补足;

7、“助学教育券”的发放要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三、“助学教育券”的资金来源及管理

按“政府主导、社会捐助”的要求,保证每年所需的经费。县财政要加强对“助学教育券”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助学教育券”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四、“助学教育券”的制作与使用

“助学教育券”由县政府统一制作,分两种类型:一种是载明减免项目(杂<学>费、代管费、住宿费)和使用时限,供教育部门按核准的额度发放给学生;一种是载明减免费用的具体数额和使用时限,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认购。“助学教育券”通过县教育局发给贫困学生,学生交给学校充抵有关费用,学校按收到的“助学教育券”向教育局结算,教育局汇总后到县财政局拨款。

五、“助学教育券”的认购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人士、有关部门踊跃认购“助学教育券”。

1、认购单位、个人到县教育局购买“助学教育券”;

2、认购单位、个人购买的“助学教育券”可委托县教育局或直接捐赠给贫困学生;

3、县教育局将捐赠的“助学教育券”发放使用情况报之认购单位、个人。

 

主题词教育    助学    工作    通知

  抄送:市政府、市教育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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