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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政发〔2003〕48号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遂昌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遂昌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
为发展残疾人事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金的征收范围:本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中央、省、市驻遂单位,外地驻遂机构等各类用人单位,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属于保障金征收范围。我省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二、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对未达到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按比例差额缴纳保障金。
征收标准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年平均职工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县职工平均工资×100%)。
全年平均职工人数是指:上年度平均职工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
上年度本县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已安置残疾人是指就业前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保障金由县地税局统一负责征收,每年度征收一次,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各单位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年度职工人数,已安置残疾人人数和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劳动合同书》、《养老保险手册》以及职工工资发放单复印件报送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在每年6月底前核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用人单位凭核发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在《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中填写。有纳税的单位随同地方税费一并申报缴纳,其他单位凭《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自行到地税局办税大厅缴纳。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支付缴款单位可由核算中心办理统一缴款手续。地税部门征收时应开具《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但因企业特困、破产、严重亏损等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必须在每年6月底前,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书面申请等相关资料,报县财政部门和县残联审核批准后,可以办理减免手续。
五、企业、城乡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就业、康复、扶贫、教育等方面。县地税局凭委托协议书直接向县财政局领取《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及《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缴款书》,并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帐户。
六、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应收金额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办法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遂政办(200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抄送:市残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中央、省、市驻遂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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