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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遂政发〔2003〕45号
2006-08-18

 

 

 

遂政发〔2003〕45号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遂昌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遂昌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医疗费补助办法

  为缓解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遂昌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对象

按照突出重点,照顾年老体弱的原则,医疗费补助范围为下列五类优抚对象:

(一)在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二)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

(三)1954年10月31日以前(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四)部队带病退伍在乡的精神病人;

(五)红军失散人员。

二、医疗补助标准

医疗补助采取“分类别、定起点、上封顶”的办法,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在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病住院,按实际医疗费6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在乡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因病住院,其医疗费支出1000元内自负,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500元。

(二)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发生的医疗费按《军人抚恤条例》规定办理;其他疾病住院的医疗费支出1000元内自负,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500元。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因病住院的医疗费支出1000元内自负,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500元。

(四)部队带病退伍的在乡精神病人,因精神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实际医疗费支出5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五)红军失散人员住院的医疗费按实际医疗费支出5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500元。

三、医疗补助手续

重点优抚对象住院终结后凭出院证明、病历卡、原始发票交所在地乡、镇民政办,根据申请表内容逐一填写医疗补助的申请表,并签上意见报县民政局优抚科审核,由优抚科提出补助处理意见,报县民政局领导审批。

四、其他

(一)本办法的医疗补助限于在县以上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票据当年度有效。

(二)具有双重身份的重点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申报,但只能享受一份补助。

(三)优抚对象应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补助,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现象,除追回相关补助费外,给予停止一年补助申报权的处罚。

(四)民政、医务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理有关手续,如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补助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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