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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政发〔2003〕45号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遂昌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遂昌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医疗费补助办法
为缓解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遂昌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对象
按照突出重点,照顾年老体弱的原则,医疗费补助范围为下列五类优抚对象:
(一)在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二)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
(三)1954年10月31日以前(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四)部队带病退伍在乡的精神病人;
(五)红军失散人员。
二、医疗补助标准
医疗补助采取“分类别、定起点、上封顶”的办法,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在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病住院,按实际医疗费6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在乡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因病住院,其医疗费支出1000元内自负,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500元。
(二)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发生的医疗费按《军人抚恤条例》规定办理;其他疾病住院的医疗费支出1000元内自负,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500元。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因病住院的医疗费支出1000元内自负,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500元。
(四)部队带病退伍的在乡精神病人,因精神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实际医疗费支出5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五)红军失散人员住院的医疗费按实际医疗费支出5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500元。
三、医疗补助手续
重点优抚对象住院终结后凭出院证明、病历卡、原始发票交所在地乡、镇民政办,根据申请表内容逐一填写医疗补助的申请表,并签上意见报县民政局优抚科审核,由优抚科提出补助处理意见,报县民政局领导审批。
四、其他
(一)本办法的医疗补助限于在县以上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票据当年度有效。
(二)具有双重身份的重点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申报,但只能享受一份补助。
(三)优抚对象应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补助,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现象,除追回相关补助费外,给予停止一年补助申报权的处罚。
(四)民政、医务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理有关手续,如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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