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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政发〔2003〕43号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遂昌县事业单位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快我县事业单位改革步伐,理顺事业单位体制,增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减轻财政负担,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及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现将遂昌县事业单位改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遂昌县事业单位改制实施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快我县事业单位改制工作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直属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丽委〔2002〕14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2〕1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改制范围、形式及要求
1、县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范围是:
①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②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③负责后勤保障、专业技术服务等职能,自身具有赢利能力或通过市场化运作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④职能弱化、萎缩的事业单位。
2、县属事业单位改制的主要形式:
①股份制
②重组
③拍卖
④撤销
⑤解散
3、事业单位改制,国有资产要彻底退出,职工的全民身份和劳动关系要彻底转换。单位改制时,应依法终止或解除与职工的聘用(劳动)合同,并按标准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改制后的企业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确立新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与工龄10年以上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二、改制工作程序
1、改制方案制订前进行审计,并对单位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县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确认或备案。
2、编制改制方案,内容包括:①单位基本情况;②资产评估、核销、剥离情况;③人员分流安置意见;④债权债务处理意见;⑤改制后企业的经营范围、资本金总额及股本结构设置;⑥法人治理结构及产生程序;⑦股本筹集及管理、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⑧职工安置费用提留;⑨离退休人员费用提留(提留、剥离、核销有关费用部分须报县财政、人事劳动部门审核)。
3、改制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上报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
改制单位上报改制方案的同时还应提交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资产确认(备案)文件、资产核销意见书、职工安置费用、离退休人员计提费用批复、股份制企业章程草案等材料。
4、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改制方案批复前,对改制方案的可行性及改制政策要求的可能性召集人事劳动、财政(国资)、体改、国土、银行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以上改制方案内容及批准方案前宜提供的材料,视各单位改制形式不同进行舍取。
5、改制方案由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改制方案批复后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改制人员的补偿安置
1、单位改制后在职职工可选择自谋职业或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自谋职业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都要按企业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2、单位改制后自谋职业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贴。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可以领取现金;一次性补贴由县社保处划入职工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改制批准日作为改制和提留各项费用的基准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本人申请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关待遇。
4、单位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及按前款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保留事业单位养老、医疗保险待遇不变,今后仍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离退休费。日常工作应逐步纳入社区管理,在目前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暂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5、原带资安置的土地征用工适当返还部分原带资安置费,返还比例为:在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返还70%,5年(含5年)—10年的返还60%。
四、补偿安置费用的计提标准
(一)在职职工有关费用的计提标准:
1、安置费标准:每年工龄发给1个月本人2002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计算,低于2002年度本县职工平均工资的,按2002年度本县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一次性补贴标准:职工2002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津贴、职岗津贴、保留津补贴四项之和)×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4%×120个月。
3、继续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发安置费,发给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年工龄1个月本人2002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职务工资、津贴、职岗津贴、保留津补贴及地方补贴五项之和)。
(二)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按事业单位现行标准,每年递增8%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计提。
(三)养老、医疗保险费按离退休费总额的37%计提到75周岁,不足3年的按3年(下同)计提。
(四)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待遇(地方性补贴、午餐费、清凉饮料费、退休人员活动经费)不因改制而受影响,按前三年平均数计提费用,但不得高于县平均水平发放。
(五)离休干部在按本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计提统筹外费用的基础上,通讯费、交通费、护理费、公用特需经费按现行标准、医疗费按每人每年1万元计提到75周岁;
(六)离退休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按每人2000元、抚恤费按改制时10个月离退休费(改制当月为标准)计提。
(七)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精减下放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现行标准计提到75周岁。符合政策规定的遗属子女、弟妹计提到18周岁。
除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外,上述各项提留在单位改制时一次性划转到县社保处。
五、组织领导
遂昌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是县属事业单位改制的领导机构,负责改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劳社保、编办、体改、财政(国资)、工商、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
县属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
六、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八、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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